花市监处罚〔 2025 〕 3 号

花市监处罚〔 2025 〕 3 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1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2025 3 

当事人: 花垣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4********                           

(住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建设中路***                                     

代表(负人、 石**                        

身份证件号码: 433124**********

2024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建设中路兴鹏大街负一层 “花垣县佳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小米椒、铁棍山药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对小米椒及铁棍山药内含6项指标进行检验。同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NO:A2240644324120002C(铁棍山药),NO:A2240644324120003C(小米椒)报告,内容为当事人2024年10月26日采购的铁棍山药、10月27日购进的小米椒经抽样检测,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0.437,标准值≤0.3),镉项目(实测值0.0810,标准指标≤0.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11月2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两份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并未发现上述涉事产品在销售。

当事人于2020年7月29日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建设中路兴鹏大街负一层从事超市经营活动,当事人2024年10月26日从怀化佳康农业有限公司采购的铁棍山药40KG,进价7.5元/KG,销售价格是11.98元/KG,销售了37KG,货值金额是443.26元,剩余3KG已报损;10月27日从怀化总公司采购了16KG,进价是5.8元/KG,销售价格是11.98元/KG,销售了14KG,货值金额167.71元,剩余2KG已报损,故违法所得为610.9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花垣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蔡*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图片4张及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被委托人蔡*进行的《询问笔录》;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涉事产品小米椒、铁棍山药的整改报告、召回公告。

证据六、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铁棍山药编号:No:A2240644324120002C,小米椒编号:No:A2240644324120003C,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的资质及抽样、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该公司证照齐全,符合抽样检验条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 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进行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充分认识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减少对社会、对他人身体及财产造成危害,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共610.97元,其中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0.437,标准值≤0.3)、小米椒,镉项目(实测值0.0810,标准指标≤0.05),两个抽检不合格产品,超标数值不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减轻情节: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10.97元。

以上共计罚没人民币10610.9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2月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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