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5〕8号

花市监处罚〔2025〕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12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8

当事人:花垣县开心**得力文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4MA********                        

(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建设西路***号      

代表(负人、**                       

身份证件号码:433124************

2025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花垣县开心格格得力文具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店铺货架上发现过期食品,共计10种产品,且10种产品均已过保质期

1.思圆咸蛋黄拌面,生产日期:2024年7月26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21g,数量19包;

2.伊利纯牛奶,生产日期:2024年8月10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50ml,数量2瓶;

3.蒙牛纯牛奶,生产日期:2024年7月26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50ml,数量3瓶;

4.农夫山泉茶π,生产日期:2024年5月18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00ml,数量22瓶;

5.引口馋臭豆腐,生产日期:2024年8月1日,保质期:5个月,数量42包;

6.开心格格能量棒,生产日期:2024年7月3日,保质期:180天,净含量:160g,数量14瓶;

7.翻天娃香煎脆,生产日期:2024年8月7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35g,数量21包;

8.达利园欧式蛋糕,生产日期:2024年8月2日,保质期:6个月,数量6袋;

9.提拉米苏,生产日期:2024年8月1日,保质期:5个月,数量23包;

10.味一村水牛奶蛋糕,生产日期:2024年8月15日,保质期:100天,数量27包。

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花市监强制2025【2】号文书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向当事人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当事人于2024年8月开始在花垣县花垣镇建设西路***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货柜上待销售的过期食品中思圆咸蛋黄拌面,是由花垣县红发批发部提供,农夫山泉茶π是由花垣县汇业商行提供,其余部门均由其加盟商广州品格食品有限公司提供。2025年2月2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的10种过期产品,经当事人提供采购单涉案产品:1.思圆咸蛋黄拌面进价是1元一包,售价是2元一包,数量19包,货值金额38元;2.农夫山泉茶π进价是4元一瓶,售价是5元一瓶,数量22瓶,货值金额110元;3.蒙牛、伊利纯牛奶、引口馋臭豆腐的票据找不到了,蒙牛售价是3元一瓶,数量3瓶,伊利是4元一瓶,数量2瓶,引口馋臭豆腐是0.5元一包,数量42包,货值金额38元。4.开心格格能量棒进价是6.4元一瓶,售价是8元一瓶,数量14瓶,112元。5.翻天娃香煎脆进价是1.8元一包,售价是2.5元一包,数量21包,货值金额52.5元。6.达利园欧式蛋糕进价是5.1元一包,售价是6元一袋,数量6袋,货值金额36元。7.提拉米苏进价是3元一包,售价是4元一包,数量23包,货值金额92元。8.味一村水牛奶蛋糕进价是0.5元一包,售价是1元一包,数量27包,27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05.5元。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记录,上述食品发现时,离过期时间短。其他已销售出去的食品是否为过期后销售无从查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营业主体及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检查照片28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及来源的事实。

证据四、花市监强制20252】号文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食品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进购票据8张,供应商资质3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价格及数量。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字认可,并由办案人员对证据进行核实,可作本案证据使用。

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进货相关凭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食品过期时,食品过期时间短,且造成危害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项中的减轻情形: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综合考虑本案各项因素,本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没收过期食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食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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