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5〕7号

花市监处罚〔2025〕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1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7


当事人:花垣县万寿陵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4**********

(住花垣县花垣镇*********代表(负人、*******

身份证件号码:433124************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11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花垣县狮子头陵园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花垣县万寿陵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遗体袋销售价格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另殡仪馆提供的殡仪服务项目骨灰打包、遗体入炉前检查、遗体化妆、遗体缝合、遗体防腐、遗体存放器具环保棺、火化毯等在县发改部门殡仪服务价格批复文件中没有以上服务项目。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花垣县万寿陵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遗体袋销售价格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另当事人存在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在已制定遗体火化服务项目收费的情况下另制定骨灰打包、遗体入炉前检查项目收费;另当事人制定遗体化妆、遗体缝合、遗体防腐、遗体存放器具环保棺、火化毯服务价格未到县发改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未报县发改部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报分管领导同意,本局于20241212日立案调查。

20241128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进行拍摄,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4121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开展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20241225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开展第二次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20241226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开展第三次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2025324日当事人提交多收价款退费情况报告、退费统计表、退款名单以及重新统计涉多收费服务项目收费统计表及明细表,因收费统计表收费金额及数量于前期提供的数据存在差异,办案人员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开展第四次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花垣县万寿陵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88日注册,经营范围:殡葬服务、殡葬用品出租及销售;住宿服务、停车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殡葬托管服务、墓碑墓地、祭奠用品销售殡葬服务咨询策划等依法经批准项目。殡葬改革初期,花垣县狮子头陵园由当事人与花垣县慈恩堂有限公司合作经营,202411日收回经营权自主经营。2024年当事人制定装尸袋价格存在超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装尸袋销售价格150/个,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花垣县万寿陵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价格的批复》(花发改价〔20203号)装尸袋指导价为80/个,每个多收70元,装尸袋共销售7个,销售金额1050元,违法所得490当事人存在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在已制定遗体火化服务项目收费情况下另外制定了入炉前遗体检查服务项目(检查遗体是否佩戴金属饰品等)和骨灰打包服务项目进行收费,遗体入炉前检查服务项目收费200/个,收费数量251个,共收费50200元,违法所得50200元;骨灰打包服务项目收费200/个,收费数量255个,共收费51000元,违法所得51000元。另存在擅自制定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行为,在制定的遗体存放器具环保棺(黑/红)、环保棺(青花瓷);火化毯;遗体化妆、遗体防腐、遗体缝合服务项目及价格未报县发改部门,未取得县发改部门批擅自开展服务收费环保棺(黑/红)销售价为318/个,共销售20个,销售金额6360元,违法所得6360元;环保棺(青花瓷)没有进货,没有销售;火化毯销售价格为120/床,11月调整销售价格为35/床,共销售77个(73个收费为120/个,4人收费为35/个),销售金额8900元,违法所得8900元;服务项目遗体化妆,收费260/具,收费数量108具收费260/具,2具特殊遗体收费520/),违法所得3120元;服务项目遗体缝合、遗体防腐,具体价格面议,该两个服务暂无收费。综上,2024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费金额共计120630.00元,违法所得120070.00元。

2025219日我局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花市监责退[2025]1号)责令当事人32天内将多收费用退还给原交费者,限定期限内当事人退回了多收价款109950元,10120元未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3页;现场检查拍摄服务项目及价格公示图片14页,证明当事人制定服务价格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分解收费项目、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事实

证据三.《关于对花垣县万寿陵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价格的批复》(花发改价〔20203号)15页、《惠民殡葬奖补实施细则(试行)通知》(花政办发〔20207号)13页、花垣县委办公室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县殡葬改革的通知》文件复印件15页,证明当事人殡仪服务试运行具体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惠民殡葬政策执行规定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笔录414页,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消费明细单》复印件12页、《花垣县万寿陵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殡仪服务委托协议》复印件12页、《花垣县万寿陵园文化有限公司结算单》复印件14页、《送货单》复印件14页,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殡仪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及价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花垣县狮子头陵园装尸袋、火化毯等服务项目汇总及明细表》120页、火化毯和装尸袋进货票据复印件14页,证明火化毯、装尸袋等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遗体入炉前检查服务项目收费汇总表,证明该项服务收费以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火化毯、装尸袋送货单及发票复印件15页,证明火化毯、装尸袋的进货价格。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延续基本殡仪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文件复印件16页、《关于报备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的申请》文件复印件15页及新制定《花垣县万寿陵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殡仪服务委托协议》和新制定的价格公示图片16页,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相关问题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重新统计《花垣县狮子头陵园装尸袋、火花毯等服务项目汇总表》及每月的收费明细112页,证明当事人多收费的项目、收费数额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狮子头陵园开展多收价款退款工作的情况汇报》15页、《退费统计表及退费未退费名单》16页以及退费原始凭证,证明当事人在限期内开展退费,另证明当事人退回的多收价款的数量及余款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字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20252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其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2025327日执法人员送达新的《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其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以上两次证据告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532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花市监罚告〔20255号),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制定殡仪服务价格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分解收费项目、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相关问题,高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的服务价格已按要求调整,未报县发改部门的服务价格暂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的服务项目已取消该服务项目,并积极联系原交费者退回多收费用。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少于18.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局重大案件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综上,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将多收价款退还原交费者限定期限内当事人退回了多收价款109950超过限定期限10120元未退,按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12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120

2.罚款人民币120070

以上罚没共计壹拾叁万零壹佰玖拾元整(¥130,190.00),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照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4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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