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5〕11号

花市监处罚〔2025〕1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17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2025〕11号


当事人:湘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24******

(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

代表(负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3124******0915

2025321日,我局接到线索:湘西******厂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厂负责人张**的陪同下对该厂进行现场核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抽样,分别为老婆饼10包、红豆饼8包,我局执法人员在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抽样记录。

202542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发现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并于当日对湘西******厂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红豆饼进行了扣押,现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送达回证。2025424日,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经查证,湘西******厂在生产红豆饼时添加了一种名为复配防腐剂II号的食品添加剂,里面含脱氢乙酸钠,主要销往花垣县各乡镇。至案发时,共生产了62件,销售出去5件后召回了4件,生产成本为40/件,销售价为50/件,货值金额为310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湘西******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


,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2湘西******厂经营者彭**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张**复印件,证明张震廷的身份;


3、2025年3月21日《现场笔录》、抽样记录及清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


人生产的食品进行现场抽样的现场情况;


4、2025年4月24日《现场笔录》,证明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的现场情


况;


5、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湘西******厂送达的检验检测报告及送达回


证,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6、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人员李碧霞、鲍德艳、王清的检验检测资格能力证书复印

件,证明该公司和人员的合法资质;

  7、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湘西******厂现场下达的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2025]13号、财物清单[2025]13号、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事实;

 8、2025年4月25日向湘西******厂送达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

当事人收到该通知的事实;

   9、2025年4月25日对张**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

产食品的品种及数量的事实;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24打印件,证

明脱氢乙酸钠所能添加的食品中没有糕点的事实;


    11、现场检查照片12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生产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字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5年4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做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

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花市监罚告20

25〕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

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

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禁止小作坊从事下

列行为:(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超范

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经营前述食品;”的规定。依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十

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违法调查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经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从轻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红豆饼61件;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人民币15500元;

4、以上罚没共计155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5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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