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5〕 17 号

花市监处罚〔2025〕 17 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18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17

当事人: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90L     

(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西长街居委会2组1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万

身份证件号码:4331********14

2025年2月19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花垣县边城镇对张*平使用的电梯(出厂编号为:A24M007001)3.26、包*新使用的电梯(出厂编号为:A24M005001)3.26、花垣县**酒店使用的电梯(出厂编号为:A24M010001)、花垣县**民宿使用的电梯(出厂编号为:A24M006001)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经现场排查检查发现张*平、包*新、花垣县**酒店、花垣县**民宿的民宿店内都装有电梯,且以上四家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都为通电运行使用状态,层门门口均未设置电梯未经验收不能使用等相关警示标识,电梯的销售安装公司为: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同时现场与以上四家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使用的电梯都还未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现场不能提供电梯的监督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以上四家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均陈述: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将电梯安装完毕后只是告知电梯如何安全使用等基本常识随即离去,未将上述电梯作关闭电源禁止使用电梯相关措施。20252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分管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平、包*新、花垣县**酒店宋锦宏、花垣县**民宿陶光英进行了询问,确认上述四家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来是当事人销售并交付的事实。

2025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万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当事人承认销售并交付未经检验电梯的事实。

2025年3月6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其上述4台电梯进行监督检验,并将检验情况和相关电梯监督检验意见书向我局进行上报。意见书显示包*新、花垣县**民宿2台电梯经监督检验后检验意见为电梯存在不符合项

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相关电梯监督检验意见书对其张*平、包*新、花垣县**民宿陶*英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现场检查情况为: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仍继续交付给包*新、花垣县**民宿使用2台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出厂编号:A24M005001/A24M006001)以及仍继续交付张*平使用1台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出厂编号:A24M007001)。

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万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当事人承认在收到我局监察指令书后仍继续销售、未停止交付使用的事实。

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万进行了第三次询问并递交电梯采购安装合同书复印件4份,电梯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4份,确定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张*平、包*新、花垣县**酒店、花垣县**民宿销售安装电梯在安装完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交付后付清尾款时还未产生收益,是在安装完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交付后免费保养一年在维保的第二年才产生收益,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时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张*平、包*新、花垣县**酒店、花垣县**民宿销售安装电梯并未产生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在花垣县边城镇销售并交付4台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出厂编号:A24M010001/A24M005001/A24M006001/A24M007001)分别给张*平、包*新、花垣县**酒店、花垣县**民宿使用,当事人和使用者之间有合同显示是在安装完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交付后免费保养一年,在维保的第二年才产生收益,故目前并未产生违法所得。根据《特种设备目录》代码:3000、种类: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彭*万身份证复印一份,证明彭*万身份。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2025第4/5/6/7号资料各一套,证明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5年2月19日对张*平、包*新、花垣县**酒店、花垣县陶园民宿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张*平、包*新、花垣县**酒店、花垣县**民宿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2025年2月26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2025第08号资料一套,2025年2月19日对张*平、包*新、花垣县**酒店、花垣县**民宿现场笔录一份,2025年2月20日对张*平、包*新、花垣县**酒店、花垣县**民宿的询问笔录各一份,2025年2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四份,2025年2月19日现场检查视频光盘一份,2025年2月26日对彭*万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在花垣县边城镇交付给张*平、包*新、花垣县**酒店、花垣县**民宿使用未经检验的4台电梯(出厂编号:A24M005001/A24M006001/A24M007001/A24M010001)。

5.电梯配置说明扫描打印件4份、电梯控制柜铭牌照片打印件4份,证明交付给张*平、包*新、花垣县**酒店、花垣县**民宿使用未经检验的4台电梯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等信息。

6.2025年3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2份,2025年3月10日在边城核查张*平、包*新、花垣县**民宿电梯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视频光盘一份,2025年3月10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5年3月17日对彭*万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2025第08号的要求进行改正:(1).仍交付给包*新、花垣县**民宿使用2台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出厂编号:A24M005001/A24M006001);(2)以及交付张*平使用1台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出厂编号:A24M007001)

7.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电梯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包*新、花垣县**民宿2台电梯经监督检验后检验意见为:电梯存在不符合项(出厂编号:A24M005001/A24M006001)。

8.2025年4月8日对彭*万的询问笔录一份,电梯采购安装合同书复印件4份,电梯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4份,证明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销售安装电梯的成本及利润。

20252262025年4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521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312邮寄送达,当事人自收到告知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并未提出陈述和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并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给张*平、包*新、花垣县**酒店、花垣县**民宿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之规定。

经调查,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湖南铭鑫电梯有限公司在花垣县边城镇交付4台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出厂编号:A24M010001/A24M005001/A24M006001/A24M007001)分别给张*平、包*新、花垣县**酒店、花垣县**民宿使用的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十七、违法行为:“销售未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还未出售未交付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 11.1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形;但当事人在花垣县边城镇的违法发生地是4处(对上述四家单位分别在不同地点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根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4.1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c)“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且当事人在2025年3月25日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2025第08号后未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继续交付给包*新、花垣县**民宿使用2台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出厂编号:A24M005001/A24M006001)以及仍继续交付张*平使用1台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出厂编号:A24M007001),当事人违法行为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经核实张*平使用的电梯(出厂编号为:A24M007001)、包*新使用的电梯(出厂编号为:A24M005001)、花垣县**酒店使用的电梯(出厂编号为:A24M010001)2025年3月26日已经监督检验合格,花垣县**民宿使用的电梯(出厂编号为:A24M006001)2025年4月3日已经监督检验合格可以正常合法使用。办案人员建议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章第一节二十四对当事人不予没收特种设备并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经综合裁,现我局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8000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  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027)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花垣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吉首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  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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