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4〕11号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2024〕11号
当事人:花垣县**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24******
住所(住址):花垣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3124******0040
2024年5月14日,我局接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张**投诉:花垣县**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经营者王**丈夫石**的陪同下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核实,在该超市货架上摆放着已明码标价正在待售的云南白药牙膏14盒,生产厂家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为云妆201615,生产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生产批号分别为B0620260809A、B0820260928A。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进行了扣押。2024年5月16日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经查,花垣县**超市以15元/盒的价格从吉首市文博百货批发部购进了12盒云南白药牙膏,共花了180元,后经供货商换了6盒后又赠送了2盒,共14盒。至案发时,云南白药牙膏尚未卖出,销售价为25元/盒,货值金额为350元。该品牌为“云南白药”的牙膏经商标注册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花垣县**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2、花垣县**超市经营者王**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石**的身份;
3、2024年5月14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品种及数量的现场销售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4]7号、财物清单[2024]7号、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事实;
5、2024年5月17日向花垣县**超市送达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收到该通知的事实;
6、2024年5月20日对石**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品种及数量的事实;
7、花垣县**超市提供的供货商文博百货批发部开具的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从文博百货批发部进购云南白药牙膏的事实;
8、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张春维身份证复印件、《鉴定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9、现场检查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字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4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做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
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花市监罚告
〔2024〕1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
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
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
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
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
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
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
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违法调查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
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虽能提供进货票
据,但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未尽到销售者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参照《湖南省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二章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三、
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裁量
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
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
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14盒;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