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当罚〔2025〕29号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当罚〔2025〕29号
当事人:花垣县**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4******
住所(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
身份证件号码:433124******0927
联系电话:195******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陈行平,执法证号:18140530049
执法人员:龙冲 ,执法证号:18140530021
你(单位)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199.6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微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6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花垣县小聪便利店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