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5〕18号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花垣县麻栗场**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4**********
住所:花垣县麻栗场镇****
法定代表人:田**
身份证件号码:433124************
2025年5月5日,我局接到12345平台群众投诉,投诉人来电称,花垣县麻栗场**馆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存在问题,不能保证食品安全。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店内有消毒柜一台,柜内摆放塑料袋、塑料盆、碗盘等杂物,检查时该消毒柜处于未通电状态,经询问店主,该店餐盘均由店内员工清洗,未对餐具进行消毒,食品冷藏柜内食品半成品生、熟食未分开摆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地面积水,墙壁油污较多,生产经营环境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该店菜单有价签但销售的水、饮料和米饭未明码标价。经责令改正后该店销售的水、饮料和米饭已经明码标价,生产经营环境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已部分整改到位,但该店的消毒柜内仍然摆放塑料袋、塑料盆等杂物,也未通电使用,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5年5月26日,经报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以当事人涉嫌责令改正后逾期未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位于花垣县麻栗场镇****。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店餐盘均由店内员工清洗但消毒设备内放有杂物未正常使用,不能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未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食品冷藏柜内食品半成品生、熟食未分开摆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地面积水,墙壁油污较多,销售的水、饮料和米饭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2025年5月24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该店销售的水、饮料和米饭已经明码标价,生产经营环境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已部分整改到位,但该店的消毒柜内仍然摆放塑料袋、塑料盆等杂物,也未通电使用,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花垣县麻栗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三:2025年5月1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5月19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5月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该店拒不改正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提供一次性消毒碗筷但餐盘均由自己清洗,在责令改正后逾期消毒柜内仍放有杂物,未正常使用,不能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
2025年7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花市监处告〔2025〕16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告知书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餐具均由店内员工清洗但未正常使用消毒设备,未对餐具进行消毒,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花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