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不罚〔2025〕6号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不罚〔2025〕6号
当事人:花垣县梁艳调料水果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4MACN5NK58G
住所(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三角岩社区建设西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梁*
身份证件号码: 4331241***********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5月7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188881102021C共1份不合格检测报告单,内容为:当事人2025年3月26日采购的小台芒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吡唑醚菌酯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4)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花垣县梁艳调料水果蔬菜店,并在该店负责人梁*秀的陪同下对店内销售的小台芒进行了检查,现场并未发现涉事产品,执法人员现场直接送达了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A2250188881102021C),并告知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
2025年6月4日,我局对花垣县梁艳调料水果蔬菜店负责人梁*秀进行了询问调查。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5月20日,经报分管领导同意,我局对花垣县梁艳调料水果蔬菜店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是2025年5月26日通过微信从花垣县姚华芝水果批发购进,在采购过程中对产品质量进行了查验,经当事人提供资料显示,该批芒果产自海南省,随货而来的有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质量检验检测站出具的农残快检报告单。该批小台芒共采购一件,净重15斤,销售价格是10元/斤,该批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15x10=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花垣县梁艳调料水果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梁*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二、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张、《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及2025年5月13日制作的《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当事人梁*秀进行的《询问笔录》;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涉事小台芒的整改报告。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上级供货商花垣县姚华芝水果批发的营业执照,微信截图照片1张,进货票据一张,小台芒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一份。
证据六、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188881102021C 1份不合格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的资质及抽样、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该公司证照齐全,符合抽样检验条件。
案件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文件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该文件附件2: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一项:免罚条件: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 定, 对你(单位)进行教育, 具体内容如下:批评教育。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