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处罚〔2025〕 21 号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市监处罚〔2025〕 21 号
当事人: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湖南省龙山县****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蒋**
身份证件号码: 433**************7
2025年7月14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股执法人员接到湘西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通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在花垣县城北兴鹏物流城内游乐场所涉嫌非法使用移动式海盗船、旋转飞椅、碰碰车等大型游乐设施,要求我局进行现场核查。2025年7月14日,经花垣县市场监督执法人员核查花垣县城北兴鹏物流城内确实安装有旋转飞椅、碰碰车、爬山车等大型游乐设备。
2025年7月15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初步勘验结论为:均符合大型游乐设施的定义。
2025年7月16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花垣县兴鹏物流城内游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游乐场所内蒋**运营使用旋转飞椅、碰碰车、简易飞椅3台大型游乐设施供游客乘坐娱乐,执法人员要求蒋**提供其上述3台大型游乐设施的出厂相关资料、有效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等资料,蒋**现场只能提供其上述3台大型游乐设施的出厂合格证,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等资料,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3台设施实施强制措施(查封)。
2025年7月17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了书面的回复,勘验结论为:上述设备均符合大型游乐设施的定义,且结构及运行形式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大型游乐设备种类中飞行塔类、架空管游览车类和碰碰车的特征。
2025年7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蒋**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在花垣县兴鹏物流城内娱乐场所使用未经检验大型游乐设施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5年7月16日,蒋**在花垣县兴鹏物流城内游乐场所运营使用旋转飞椅、碰碰车、简易飞椅3台大型游乐设施供游客乘坐娱乐。根据《特种设备目录》代码:6000的规定上述3台设施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蒋**身份。
2.2025年7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5年7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5年7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三份,2025年7月16日现场检查视频光盘一份,2025年7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5年7月18日对蒋**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运营使用未经检验的太空穿梭(爬山车)、简易飞椅(旋转飞椅)、碰碰车(有天网碰碰车) 3台大型游乐设施供游客乘坐娱乐。
3.简易飞椅(旋转飞椅)设备铭牌照片一张、太空穿梭(爬山车)合格证明书和设备铭牌照片一份、碰碰车(有天网碰碰车)产品合格证打印件一套和车体铭牌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运营使用的太空穿梭(爬山车)、简易飞椅(旋转飞椅)、碰碰车(有天网碰碰车)的出厂编号、运行参数等信息。
4.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勘验结论回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运营使用的太空穿梭(爬山车)、简易飞椅(旋转飞椅)、碰碰车(有天网碰碰车)均符合大型游乐设施的定义,且结构及运行形式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大型游乐设施种类中飞行塔类、架空管游览车类和碰碰车的特征(属于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令[2025]第20号一份,证明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花市监强制字〔2025〕22号一份,证明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7.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一份、湘西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函》州市监特设交办〔2025〕07-17号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线索是受到举报后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专办,湘西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交办的案件。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5年7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7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花)市监罚告〔2025〕20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并未提出陈述和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旋转飞椅、碰碰车、简易飞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
经调查, 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6日,当事人在花垣县兴鹏物流城内游乐场所运营使用旋转飞椅、碰碰车、简易飞椅3台大型游乐设施供游客乘坐娱乐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在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时向执法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能减轻处罚,申请书的理由:当事人称是小本收益不容易,在7月16日检查时都是积极配合的,主动关闭设备消除危害后果,没有其他反抗和抵触行为,而且以上设备厂家都是告知其不需要检验和办理使用手续的,所以当事人也不太懂,最后导致违法,7月17日当事人也主动来到我局咨询其违法案件如何处理,并称在花垣县使用这几台设备以来天气炎日,白天都没有生意,晚上6点以后才开始营业,而且除去人工、场地、电费、住宿、吃饭等费用,基本没有赚到什么钱,并且通过执法人员的告知了解到自己已涉嫌违法,并表示会积极配合,愿意缴纳罚款只希望能减轻处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没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且没有主观过错。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款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主动关闭设备消除危害后果,没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且没有主观过错,办案人员建议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罚款5000.00元整(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 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 花垣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吉首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 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花垣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 吉首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行 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