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招商引资政策三十条(试行)

花垣县招商引资政策三十条(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1 字体大小:

花垣县招商引资政策三十条(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落实“花垣县招商引资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招商是第一选择”的理念,将花垣打造成招商引资的高地和投资兴业的洼地,加快建设花园式现代化新花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县内注册公司、生产经营、纳税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地价,下同)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和引资人。房地产开发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本政策重点支持类别和范围:农业重点支持茶叶、蚕桑、油茶、烟叶、中药材、果蔬和黄牛、家禽等现代种植养殖及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工业重点支持锰锌钒精深加工及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产业;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文化、旅游、康养、物流等产业。

    第二章 用地支持政策

    第四条

    对投资重点支持产业的工业企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投资重点支持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类别相对应《全国工业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但不低于成本价。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

    对农业产业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且不超过15 亩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进行供地;对田间地头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预冷设施,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破坏耕作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对旅游产业招商引资项目使用“四荒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出让底价可按成本价确定。

    第三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六条

    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制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对出口企业办税,建立绿色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化出口退税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时效。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0 万元及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 5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 5 年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第 1 年按 100%、第 2 年和第 3 年 80%、第 4 年和第 5 年按 50%,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奖补给企业,用于设备购置、厂房装修和扩大再生产及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事项。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 1 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200 万元/亩及以上和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0 万元—1 亿元、投资强度在 150 万元/亩及以上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分别按土地出让金溢价部分(扣除征地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和须计提的各项资金)的 90%、50%比例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事项。

    第九条

    招商引资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驻产业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单独供地,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不到 5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应入驻产业开发区标准厂房。对新入驻产业开发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从厂房交付之日起,高新科技类企业前 3 年租金全免、后2 年租金减半收取;非高新科技类企业,租金交 3 年免 2 年,先交后免。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500 万元及以上的设施农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农业重点支持产业,种植业集中连片种植达 500 亩及以上、养殖业达规模以上的,优先支持企业申报上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现代冷链、仓储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康养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根据入园企业物流需求,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制定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对具备资质条件并在县内注册或开设分公司、子公司,税收在县内全额缴纳,并承建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的县外企业,按年度实际入库税收增量县级留存部分的 30%给予奖励。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投资重点支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向县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的,县融资担保机构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并对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时间 2 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 10 亿元的“花垣县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优先支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对产业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科技类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成功上市的,在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本级再给予在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五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年度在本县实际纳税额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对企业高管以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为基数,给予全额对等奖励。

    第十七条

    对企业落户我县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外籍员工,负责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解决好落户、医疗、住房、就学问题,享受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与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学历人才,满 3 年后按学历层次给予一次性人才引进奖励,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 5 万元;博士研究生 10 万元;州外市级以上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州级政府津贴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14 万元;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省级政府津贴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28 万元;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国家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含拥有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56 万元;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150 万元。对引进的国家级、省级产业领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不低于 3 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县域内有购房需求的,分别按 120 平方米、100 平方米标准以区域同期市场均价给予全额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 1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六章 科技创新及品牌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30 万元奖补,并优先支持企业申报上级科技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符合我县区域公共品牌管理使用要求的企业,经授权可使用“十八洞”等区域公共品牌。

    第二十二条

    对首次落户我县的“世界 500 强、中国 500强、民营 500 强”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

    第七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一个招商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个工作专班、一套服务方案、一抓到底”的“六个一”责任机制。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窗口,提供“全程服务、过程代办、诉求协调、政策兑现”的“保姆式”服务。对招商企业的合理诉求,相关责任部门应在 3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答复意见,并全程跟踪协调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简化企业开办手续,全面落实“一门进出、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套表单、一次采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一次送达”的“八个一”工作机制,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 1 个工作日以内。实行政务服务“四减”(减材料、减时间、减程序、减跑动),确保招商项目“一件事一次办”,做“拿地即开工、承诺即动工”,所有招商项目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涉企柔性执法,开列免罚清单,实行告知警示制。对企业轻微的违规行为要求限时整改,及时整改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把贯彻执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纳入县五个文明绩效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严肃查处。被招商引资企业连续投诉 3 次以上的相关责任单位,在绩效考核定等时,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取消相关单位及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强化水、电、气保障。对工业企业持续实行基本电费减免政策,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企业实行“一企一价”政策。对产业开发区 10 千伏电压等级入园企业实行低于目录电价的差异化电价。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不超过规定标准实行优惠。提供用电、用水、用气即报即装服务。

    第八章

    第一引资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的集基地、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和文旅康养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给予非公职第一引资人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5‰、3‰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引进“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企业投资重点支持产业项目,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3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给予非公职第一引资人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5%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九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在享受招商引资支持政策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用地、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新签约项目按本政策执行,原招商引资项目按协议签订时的政策执行,同时符合本优惠政策条款及国家、省、州其他政策的,本着从高从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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