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政办函〔2014〕16号 关于印发《花垣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花垣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花垣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确保我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13〕15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实行环保达标差别化管理,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缩短高排放车辆的淘汰周期,逐步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城市环境和交通运输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署、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杨胜望任组长,县环保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质监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吴文学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分工与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起草发布《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成立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机构;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全县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性抽检,对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配合环保局实施全县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提供车辆信息数据库,全面支持网络管理平台建设;负责谋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全县无标车禁行和黄标车限行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标志限行和禁行规定等行为;负责设置抽检点,会同县环保局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监督性抽检。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县环保局开展全县营运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工作。
县质监局:加强对机动车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机动车检测单位完成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与县环保局及时联网传输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的工作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4年1月15日至5月20日)
1、制定方案。1月15日至1月31日,完成《花垣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的制定。
2、核发站点建设。3月31日前,完成设备购置、环保标志、宣传材料的印制。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证大厅设置核发站点,负责我县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免费核发工作。
3、工作人员培训。4月20日前,协调县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省、州环保局组织的环保标志发放管理方法、车辆鉴别方法和软件使用等培训,使所有人员熟悉发放流程与细节。
4、核发设备调试。4月30日前,完成电脑、打印机安装,以及专门网络架构和软件安装,开展调试,保证运行顺畅。
5、宣传发动。5月20日前,制定并发布《花垣县环保局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告》,明确环保标志核发的标准、程序、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通过电视、户外等广告形式宣传报道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环保标志核发点发放宣传材料和办事指南,引导群众积极支持、参与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二)核发阶段(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内已在州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县所有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不收取费用。
1、核发环保标志
(1)新车与转入车辆的核发。新车办理注册上牌手续的同时核发环保标志;外地转入机动车必须达到现阶段执行的排放标准,并经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核发环保标志。
(2)在用车辆的核发。2015年1月日起,对在用车辆核发环保标志,车主可凭车辆相关证件到我县核发点按规定要求领取环保标志。
(3)无法确认标志种类车辆的核发。车主可向县环保局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办公室申请复核鉴定或技术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标志。
2、制定车辆限行方案
(1)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环保局联合发布限行通告,告知群众高排放机动车的限行区域、路段、时间,做好机动车限行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环保局)。
(2)限行监控系统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标志限行监控系统,并将机动车环保信息纳入交警道路监控系统,及时更新完善,为限行监管提供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三)全面实施监管阶段(2016年1月1日开始)
2016年1月开始,实施城区内无标车禁行和黄标车部分道路限行措施。成立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组成的机动车环保和标志管理督察队,查处无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违章行为,开展机动车尾气路面抽检;完善我县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建立和逐步完善全县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系统,形成全面、系统的机动车排放尾气污染监管长效机制,使环保标志的管理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保障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所需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标志印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电子监控系统建设等项目重点予以经费保障,实现管理信息化、自动化。
(二)技术保障。县环保局成立技术保障组,对难以确定环保标志类型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别;抽查录入数据,对核发人员开展技术监督;协助解决环保标志核发的技术疑难。
(三)应急保障。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成立应急保障组,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秩序问题和交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