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政办函〔2014〕44号 关于印发《花垣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花政办函〔2014〕44号 关于印发《花垣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9 字体大小: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花垣县大气污染防治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花垣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花垣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州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花垣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以县城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为重点,转变发展方式,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努力解决细颗粒物、酸雨等突出大气环境问题,确保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的原则,形成政府统领、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增长质量提高,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17年,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下降并控制在州政府批准的总量指标之内,重点污染源全部达标排放,县城空气质量基本达到Ⅱ级标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保持在80%以上。

2、具体指标。一是到2017年,区域大气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大气污染物(PM10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12年基础上再削减15%;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显著下降,全县工业废气达标率达到95%以上;城区新能源锅炉普及率达到50%;空气质量达标率达到93%;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大幅提高。二是到201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3600KVA以下铁合金矿热炉和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立窑全部淘汰到位。三是到2017年,县城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淘汰全县范围的黄标车。四是到2017年,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二、重点任务

(一)整治燃煤小锅炉

1、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等工程建设,到2017 年底,县城建成区基本淘汰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2、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燃煤锅炉取代。着手从周边地区引进天然气,辖区内所有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采用改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余热供热等方式,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在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能和其它新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

(二)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1、深化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加快非电行业脱硫、脱硝进程,开展大中型燃煤锅炉烟气治理,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设施,有色冶炼生产企业等重点行业工业窑炉开展烟气脱硫和低氮燃烧示范工程。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振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燃煤锅炉均要安装脱硫设施,现有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淘汰花垣县四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φ2.8*10米机立窑生产线1条、φ2.2*6.5米粉磨机组2套。

2、强化颗粒物治理。强化各类污染源的控制措施,一是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立机动车监管体制;二是进一步改善能源结构,完成中小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三是加强建筑扬尘污染治理,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建设,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达标率;四是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堆场扬尘污染治理;五是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提高道路保洁率和绿化率。

3、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一是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二是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进行有机废气综合治理;三是强化有机化工、汽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四是从严审批、监管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广告喷图、车辆维修喷漆、服装干洗、餐饮业等小型加工企业和服务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环评批复中要求其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必须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禁止露天作业;生产过程挥发的有机废气需经抽风系统净化处理后排放,做好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净化装置的正常运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必须封闭储存;产生的可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密闭存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

(三)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开展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管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区内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各种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干旱季节强化洒水降尘措施。

2、严厉整治矿山扬尘。按照“源头控制、规范整治”的原则,对我县各类堆场(含尾矿库、废渣堆场)严格控制贮存、堆放规模,各堆场要采取密闭存储、密闭作业、喷淋、覆盖、防风围挡、硬化稳定、绿化以及开展废物综合利用等措施。强化矿石开采、存储、装卸、运输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到2017年需治理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依法取缔城乡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

3、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加强城区内餐饮、住宿服务行业锅炉整治,推广生物颗粒燃料、空气源等绿色能源应用,以替代城区内以燃煤使用为主的模式;严禁城区露天烧烤。

4、推进城乡及周边绿化建设。扩大城乡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和城乡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

5、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鼓励发展秸秆沼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如生物颗粒等;严禁城乡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

(四)统筹城乡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城乡交通管理。优化城乡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乡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乡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城乡周边高速公路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推进区域性公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

2、提升燃油品质。燃油供应管理部门要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切实保障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供应,确保按期供应合格油品。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严格控制车用油品质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3、加快淘汰黄标车。加快制定“黄标车”限行方案,到2017年,城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并逐步淘汰所有“黄标车”。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新车与转入车辆准入,全县新车及转入我县二手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自2011年7月1日起、柴油车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国Ⅳ标准)。开展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限制高排放、高能耗、低效率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监督管理,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开展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和安全合格标志,限制不达标车辆的行驶。2017年底前,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

5、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五)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各职能部门建立要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落实国家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铁合金、建材等重污染行业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

3、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乡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乡和区域空间格局。

(六)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推广使用无烟煤,严格控制煤炭含硫量,加大对燃煤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力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监管,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探索推进重点核查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督促企业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脱硫、除尘设施运转不正常的,依法严格查处。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引进工程,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积极有序发展水电,鼓励开发利用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逐步提高城乡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3、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由城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高污染燃料指原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烧用的生物质燃料),淘汰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设施。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七)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是自动监测网络系统。城乡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应实现主要污染指标全覆盖,目前我县已建成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等3项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要着手建设PM2.5、臭氧、一氧化碳自动监测系统和机动车尾气排污监测能力系统和汽车尾气排污信息网络建设(包括尾气监测设备、信息网络平台、部门联合机制建设等)。二是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加快空气污染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包括城乡下风向空气自动监测站、卫星遥感设备、污染气象预警平台、有毒气体快速监测设备、应急物资、人力、设施配置和预警机制以及预警会商专家组等建设),具备在短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传输、自动预警、会商、预报发布、应急处置等能力,使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宣教能力建设达到标准化水平。

2、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应用。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水泥、化工、黑色(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等行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明显下降。

3、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宣传、环保、气象、企业等单位组成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小组,建立气象、空气质量数据库,制作软件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4、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

2014年底,编制完成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5、实施环境信息公开

积极建立和完善环保执法监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污染举报等制度,通过新闻、报刊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三、重点工程与投资

重点实施燃煤锅炉、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建筑工地和矿山堆场扬尘综合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和黄标车、监控能力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等工程建设,计划总投资14000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县人民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全县的空气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省、州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做到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落实,并向社会公开。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我县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部门工作方案,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县内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县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县发改局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县经信局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公安交管部门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淘汰、限行方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进城乡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乡绿化;县商务局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县国土资源局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县水利局负责取缔城乡周边非法采砂行为,制定小水电发展规划;县财政局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县科技局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县林业局加强城乡周边生态林建设;县农业局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监察。排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升监管能力。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强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职能,全面实现网格化环境执法管理,积极推进智能化移动执法平台建设。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完善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 

(四)严格考核监督。领导小组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将细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底对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本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实施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领导小组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五)加大宣传教育

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广泛动员企业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花垣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门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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