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政办函〔2014〕63号 关于印发《花垣县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花政办函〔2014〕63号 关于印发《花垣县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花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1-29 字体大小: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花垣县2014年城乡低保“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花垣县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花垣县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根据《民政部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民函〔2014〕16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和《湘西州民政局关于在全州开展城乡低保“阳光行动”的通知》(州民发〔2014〕3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通过开展“人情报”“错保”专项整治和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城乡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规范实施,全面提升基层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转型升级。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做好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按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实施方案》(湘民发〔2013〕59号)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通知》(湘民发〔2014〕16号)要求,实现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月人均收入低于165元的农村特困家庭的应保尽保,避免漏保,并按照“三书三表两记录”要求,完善档案资料,确保每个环节落实到位。

(二)集中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整治。要强化政策观念,完善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全面清查、纠正城乡低保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扩大低保范围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人情保”、“关系保”,有效遏制“错保”。

一是严格入户调查。对已享受低保及拟新增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县民政局对所辖的每个村(社区)至少要抽查30%以上的对象。入户调查、抽查走访均须详细记录。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村(社区),县民政局要重新组织排查。

1、凡发现城市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其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资格:

(1)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生活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2)家庭中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等,购买贵重家用电器的;

(3)申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与实际消费支出差距较大,实际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当年非生活开支过大或者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成员拥有工厂(含加工点)、公司、商店、服装店、干洗店、影楼、网吧、游戏厅、饭店、旅馆(含公寓)、药店、诊所、健身房、美容美发厅、电话亭、烟摊、食杂店和从事其它个体经营实体的;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就读)的成员,在申请和接受社会救助期间,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参加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1年内3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或年内不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6)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7)对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县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8)家庭成员有赌博、嫖娼行为,并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的;

(9)吸毒及服刑期间的人员;

(10)家庭中有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收费学校学习和自费择校就读、自费出国学习、工作的(包括劳务输出);

(11)拥有2处或2处以上成套住房且1处闲置或出租的,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住房、兴建住房或者1年内装修现有住房的;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12)采取回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13)一家多地重复领取低保金的,经查属实后,自查出之日起未满半年的;

(14)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到乡镇或社区签城市低保证的,不按规定真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按要求提出续领申请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每年不进行低保证年检年审、或年检年审不合格的;

(15)通过集资方式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3年以内,家庭人户分离情况不清的(不含拆迁户),家庭中父母双方是农业户口、并依靠土地生存、其未成年子女拥有城市户口的,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

(16)穿戴金银首饰、名牌服装的;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家庭成员有一方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17)侮辱、谩骂、恐吓、威胁工作人员或对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18)申请低保的对象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收入的;或享受低保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待遇未满6个月的;

(19)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2、凡发现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资格: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因好逸恶劳造成家庭贫困的;

(2)在义务教育期间安排子女选择高于国家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学校就读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4)吸毒及服刑期间人员;

(5)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6)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8)家庭成员拥有工厂(含加工点)、公司、商店、服装店、干洗店、影楼、网吧、游戏厅、饭店、旅馆(含公寓)、药店、诊所、健身房、美容美发厅、电话亭、烟摊、食杂店和从事其它个体经营实体的;

(9)家庭中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等,购买贵重家用电器的。3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0)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11)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一处闲置或出租的;

(12)因建房(因灾造成倒房、危房或移民建房的除外)等重大投资或操办婚丧喜事造成生活困难的;

(13)有我县农业户口,但长期不在我县居住,且又不能提供公安部门现常住地的有关居住证明及县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有关收入证明的;

(14)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侮辱、谩骂、恐吓威胁工作人员或对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15)低保对象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收入的,或被终止享受低保待遇未满6个月的;

(16)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到乡镇签农村低保证,不按规定真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按要求提出续领申请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每年不进行低保证年检年审、或年检年审不合格的;

(17)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是规范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低保民主评议的组织实施;要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驻村(社区)干部、村支两委成员、人大代表、老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其中群众代表人数应占民主评议小组人数的一半以上。民主评议小组名单要报至县民政局备案。

三是提高审批效率。由县民政局组织,县、乡、村三级低保经办人员共同参与对申请对象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四是规范对象公示。对复核审批结果,由县民政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各行政村低保对象信息表格,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公示栏公示,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

五是分类、分政策施救。禁止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对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予以保障,防止错保。

六是强化监督。县民政局要通过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统一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专人负责、首问负责,有报必查、查必有果。

(三)推动社会救助基层能力建设。

1、加快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一是搭建“一门受理”平台。县民政局要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负责困难群众救助申请的受理和转办工作;暂未建立便民服务中心的,可先在民政办加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标识牌,承担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是强化工作保障。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明确一名乡镇人民政府副职推动和协调具体工作,并安排业务能力强、服务热情高的人员专职负责。

三是建立“协同办理”机制。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督促、指导辖区内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办理群众的申请事项。

2、完善信息公示制度。要完善公示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驻地、有条件的自然村、村民小组或居民集中地,选择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做到低保政策、审批流程、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全公开。县民政局在政务门户网站公示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同时要全面应用全国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今年9月底前,全县所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都要实名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确保对象准确。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教育阶段(2014年7月1日—7月中旬)。县、乡两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橱窗、公示栏和张贴标语、印发传单等方式对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固定点要设立低保宣传和公示栏,使社会救助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做到家喻户晓。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制定和落实工作方案,统一动员,分步实施。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强整改。

(三)督查整改阶段(2014年8月中旬至8月底)。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深入乡镇村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到位,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上旬至9月底)。认真对照省、州、县要求,在排查整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抓好整章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阳光行动”是全县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各级各相关部门特别是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强化责任。县人民政府成立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龙子文任组长,县人民政府调研员梁中金为第一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工商等部门和银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林成金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城乡“阳光行动”的具体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7月下旬前报送县民政局。

(二)落实工作责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长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省、州、县方案要求,亲自安排、亲自部署、亲自督查城乡低保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承担受理低保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和建设“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主体责任,解决惠民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禁止将低保职责、权限下放至村(居)民委员会。县民政局要加强指导,统一救助申请、入户调查、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的形式和内容,并公布全县统一的监督投诉电话。

(三)强化督查督办。我县将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民政、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组成专门督查组,对各乡镇进行专项督查,加大对“人情保”、“错保”、“骗保”及村(社区)干部违规享受低保的查处力度。对于新闻媒体报道的有关问题,坚决查清查实,绝不遗漏;对于群众提供的线索,要确保“件件有回音”;对于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组织重新排查。对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地方,将严肃处理,责令整改,并在全县进行通报。县民政局设立投诉电话:0743—7218460,主动接受监督,做到专人负责、首问负责、有报必查、查必有果。

(四)建立长效机制。县民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进一步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活动结束后,要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适时组织“回头看”,将活动常态化、长效化,巩固整治成果。

活动期间,请各乡镇每月5日前及时报送《花垣县“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到县民政局,邮箱地址:41857187@qq.com。

附件:1.花垣县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责任联系(指

导)人员名单

2.花垣县“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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