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政办函〔2014〕61号 关于印发《花垣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花政办函〔2014〕61号 关于印发《花垣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9 字体大小: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花垣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花垣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



花垣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湖南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花垣县兄弟河流域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结合我县饮用水源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明确我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大我县范围内饮用水源环境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我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良好,水源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确保实现全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的目标。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达到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Ⅲ类的要求。

三、责任范围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3〕77号)及省环保厅(湘环函〔2005〕62号)文件规定,我县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为:1、一级保护区:下寨河电站至县水厂取水下游200米(不含2公里封闭式人工隧道)。2、二级保护区:吉卫镇大老排村雷公洞至兄弟河大坝。属于河流型饮用水源。

四、工作要求

(一)将加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排查出的污染源单位名单报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污染源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8月底前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管理办法、永久性标语与标识牌,完成保护区范围内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污染源治理作务,完成第三产业、屠宰行业废水、生活垃圾污染治理任务。

(二)对于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工业、畜禽养殖、第三产业及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等,一律关闭、清拆、搬迁或制止。

(三)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未办理环保等行政许可手续且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单位,一律关闭;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业(产)治理;二级保护区内一律禁止新设工业废水排污口,对现有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所一律清运。

(四)除一、二级保护区外,凡对饮用水源有影响的水域和集水陆域,未办理环保等行政许可手续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单位,必须按程序补办手续;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区域内水质满足规定标准的,实行限期治理和停业(产)治理。

(五)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须经环保部门依法办理许可。

五、工作安排

为全面掌握我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现状,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的可持续开发利用,防止因外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质超标,本年度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4年1月至3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03〕77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函〔2014〕68号)文件中规定已经省、州政府同意调整的我县饮用水水源一级及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现有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保护区污染源现状。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4年4月至5月):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排污口、餐饮业、规模化养殖场、垃圾与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挖沙、河滩野炊、网箱养殖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进行逐一排查。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餐饮设施等进行全面排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4年6月至10月):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及污染饮用水源活动,进行关闭、清拆、搬迁或制止,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一级保护区内没有建设隔离防护栏、生态防护林及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的进行整改;没有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的,按要求予以完善。对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点源污染进行整治,采取排污口关闭、迁出和企业搬迁等措施有效控制非点源污染。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对2014年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下一年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县人民政府成立花垣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协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环保局、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石成斌任办公室主任,张远春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取水地(点)需要调整的,要及时按程序报批,并报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要求,县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任务,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将规划的具体目标和措施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从2015年开始,县人民政府将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政府考核体系,强化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下达限期治理通知或取缔关闭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制定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流域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补偿相关扶持政策,乡镇发展规划应包含生活废水、垃圾处置等相关内容。

水利部门: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影响分析和预警工作,对可能危及下游供水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并采取调控措施;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的调度管理和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查处侵占、损坏河道及其他水体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对河流型水源地上游建设项目严把环境准入关,坚决杜绝为开发建设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象;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强风险源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供水部门:负责自来水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的安装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住建、规划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及垃圾综合治理,控制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审批;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查处规划违法和建设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的安全监管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执法监管,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

工商部门: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经营项目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吊销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经营项目企业营业执照。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农药监控。

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被保护和执法监管及沿岸防护林的建造、管理。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养殖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投饵(肥)和网箱、围栏养殖,严格查处违法养殖、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预防各类疫情发生。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饮水安全维护。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水上餐饮油渍等污染的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严格项目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严防污染项目进入水源保护区。

经信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严格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乡镇: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法监管,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

(三)建立考核制度

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抽样检查和督查考核由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环保局具体实施。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和考核制度,负责对辖区内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等工作的考核。每年6月中旬,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及乡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资料数据齐全,方案措施到位。每年年底,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通报结果。

附件:花垣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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