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9 字体大小:

                 

花政办发〔201811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印发的《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8日 

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6〕36号)和《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花政发〔20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包括国办发〔2016〕22号、湘政办发〔2016〕53号明确规定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资金和县本级预算安排纳入扶贫专户的各项涉农资金、盘活的存量资金、涉农结转资金、涉农资金利息,以及经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整合的本级其他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集中用于精准扶贫,重点用在“两不愁,三保障”、“五个一批”和“精准扶贫十项工程”。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由领导小组负总责。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办要根据全县年度扶贫规划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主要按以下平台为载体制定年度整合方案:

(一)生产发展和就业扶持平台

1.全面发展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产业项目;

2.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3.重点产业(含特色农业)项目;

4.就业创业扶持项目;

5.金融扶贫发展项目;

6.机耕道建设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平台

1.农村村组道路建设项目;

2.农村入户道路硬化、亮化项目;

3.水利人饮工程建设项目;

4.农村电力电网建设改造项目;

5.农村通信网络建设项目。

(三)公共服务及民生事业发展平台

1.群众服务中心及群众文体活动阵地建设;

2.扶贫搬迁项目;

3.教育设施建设项目;

4.生态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5.清洁能源入户项目。

(四)社会保障兜底平台

(五)医疗救助扶持平台

(六)教育助学扶持平台

(七)信息化扶贫平台

(八)扶贫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平台

第六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要根据全县年度扶贫规划、资金规模,结合本部门行业规划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确定项目。每个项目要明确主要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内容。确定的项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县扶贫开发办及时审核汇总,商县财政局做好全县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草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是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责任单位。整合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到户类财政涉农产业发展项目由乡镇组织实施;其它类财政涉农项目由县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做好项目设计、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施工管理、竣工决算审核、竣工验收、收集审核报账资料、签署报账意见、做好报账资料归档等工作,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实行专账管理。县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及资金到位情况提交拨付分配方案,报常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分期分批下达资金给各项目责任单位。各项目责任单位分管副县长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及资金支付进度,各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及时拨付本单位项目资金,确保达到上级考核要求。资金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按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邀标组织实施;1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参照财政投资评审单价核定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整合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责任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调整项目,确需更改、调整的,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承建单位(个人)是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报账人。

第十二条 项目承建单位(个人)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启动资金用款申请,经项目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可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预拨项目资金,年度支出进度须达到省州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 贴息、培训和村级补助项目,经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付。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涉农项目过程中采购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涉农资金报账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预算表;

2.项目施工合同;

3.项目竣工结算表;

4.项目竣工验收表;

5.项目公告公示、施工前后对比图片资料;

6.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附招投标资料;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附邀标资料;100万元以下基础设施项目附财政投资评审单价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附采购合同;直补到户到人的附农户签字花名册;  

7.费用支出有效凭据;

8.报账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和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财政涉农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下达1个月后,将安排人员到各项目责任部门(单位)督促检查资金支付进度,对资金支付进度慢的项目责任部门(单位)下达催办函。项目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单位要催促项目承建单位(个人)及时完成报账;未及时完成报账的,由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向项目承建单位(个人)下达限期报账通知书,对超过限期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1个月内,责任部门(单位)要对全年项目实施情况和报账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及时上报县扶贫开发办和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同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察等工作。

(一)县发改局会同县扶贫开发办做好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各项规划,负责拨入本单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督促检查、进度报送、验收报账等工作。

(二)县扶贫开发办负责审定乡镇和县直部门制定的行业扶贫规划,做好花垣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及扶贫项目库建设,提供全县详实的扶贫项目数据,对全县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对实施的扶贫项目做好绩效评价和考核考评工作,负责拨入本单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督促检查、进度报送、验收报账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对统筹整合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完整的涉农资金整合台账,搞好项目建设投资评审,指导部门做好涉农资金的收支管理、报账资料审核、资料归档和负责拨入本单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督促检查、进度报送、验收报账等工作。

(四)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体局、县林业局、县民宗旅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畜牧水产局、县移民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拨入本单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督促检查、进度报送、验收报账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到户类财政涉农产业发展项目实施、验收报账,配合县直部门搞好本乡镇项目进度督查、质量监管等工作。

(五)县监察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精准脱贫攻坚办负责对全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做好涉农资金和扶贫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属于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由实施主体在扶贫对象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或行政村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天;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前,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行政村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考评工作由县扶贫开发办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考评。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和乡镇。

第二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对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落实情况,脱贫成效、每月进度报表报送情况、项目台账、报账资料收集归档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考评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与年度评优挂钩。对年度项目实施任务完成好、脱贫效果明显的部门或乡镇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上级相关部门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花政办发〔2016〕23号)和《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花政办发〔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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