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暂行)》的通知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4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花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24日 

花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59号)《湘西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筹自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给”的原则,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四条 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花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水利局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分管领导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相应成立管护小组。

县政府办:牵头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重大问题和矛盾的调处,督促各部门职责落实。

县水利局:指导乡镇、村级自治组织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协助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划定水源保护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状况,对全县安全饮水管护机构的运行管护进行考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指导乡镇成立管护机构,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验收维修建设项目,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各集中供水(厂)水价核定,并监督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养护资金,加强对各项目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安全饮水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抽样监测。

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联系第三方进行环境监测等相关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维修养护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人员的选聘、待遇审核等相关工作。

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二)用水户:管理本户用水设施及交纳水费,参与公共用水设施和水源保护监督管理。

(三)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制定本辖区单村(社区)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措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工程长久发挥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设施、输水管道、供水主管网、水处理设备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督促管护人员管好所收水费;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和项目收益(水费)财务收支报表,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村级自治组织安全饮水工程日常管理与养护,加强饮用水源区的监管,解决管护工作中的问题,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督促各村级自治组织建立健全管水制度,开展供水设施日常巡查。全面落实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机制,明确乡镇分管领导、管理机构(乡镇水利服务站)、管护单位、维护运行人员,负责村级饮水设施维护实施方案的审核;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向县水利局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中心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专账管理乡级维护养护资金。

第五条 管护权限与方式

全面落实管护责任。按照“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群众实用、有利于效益发挥、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后续管理可根据收益人口规模等因素采取以下六种方式进行:一是水利(水务)局法人管理;二室乡镇水利服务站管理;三是村集体管理;四是用水务协会管理;五是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的个人管理;六是农户自行管理(分户供水工程)。

(一)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建制村和集镇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乡镇水利管理部门行使管护权,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定具有自来水管理经营的供水企业运行管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的单村(社区、居委会)供水工程,由当地村级自治组织(村集体)行使管护权,也可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选出村级管水协会进行管护,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三)政府投资或农户自筹资金建设的单户供水工程,按照“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六条 管护内容

水源保护区、输水工程、水处理设施及附属工程、供水管网的日常巡查和水质的定期检测、消毒。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由财政维修养护经费及项目收益(收取的水费)组成,由各项目乡镇统一专账管理。县级财政按全县农村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10元的标准安排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收支情况由各项目村级自治组织按季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或水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资金结转下个年度。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设备、输水管道及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以及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大范围维修等,项目乡镇根据维护工程结算情况拨付资金。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管护单位(或人员)申报,村级自治组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管护单位(或人员)组织实施,经乡镇组织验收合格后从专账拨付。

第十条 申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管理机构;

(二)有具体的管理措施;

(三)落实管护人员;

(四)水费收缴到位。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水费的收支情况必须由管护单位在各项目区内按季依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县人民政府对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并扣减乡镇绩效考核分值。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人员和聘用人员凡不正确履职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聘用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第十四条 为切实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县、乡镇两级要制定县乡两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

第十五条 各乡镇可在本办法范围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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