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建、商业、工业燃气用户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建、商业、工业燃气用户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13来源:
随着“大湘西天然气管道工程”的逐步实施,我州管道天然气燃气用户数量将快速增加,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问题也日益凸显。为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公建、商业、工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建、商业、工业燃气用户的范围
公建、商业、工业燃气用户主要包括宾馆、酒店、餐饮、洗浴等服务行业类的燃气用户,机关单位、医院、学校食堂等单位燃气用户,工业用燃气用户。供气模式分管道天燃气供应和液化气瓶组供应两种。燃气设施设备包括燃气调压装置、燃气计量表、供气管道、燃气探测报警系统、阀门及附属设备、燃气炉(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空调等。
二、强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度
(一)燃气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建、商业、工业用户燃气工程的竣工备案管理。用气单位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资料见附件1)。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燃气管理部门向用气单位发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2),供气企业根据《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方能办理开通燃气手续。
(二)公建、商业、工业用户使用燃气应具备相应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城镇燃气室内燃气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等有关规定,公建、商业、工业用户使用燃气必须达到下列相应的条件:
1、室内外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2、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必须经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当地气源;
3、供气单位必须对用气单位安全责任人及操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4、用气单位与供气企业签订安全用气协议书;
5、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巡检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加大对已开通使用燃气的公建、商业、工业用户检查。目前各县市(区)已开通使用燃气的公建、商业、工业用户,大多存在无资质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各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和巡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气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完善相关资料,规范日常管理,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1、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所有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对所有存在的燃气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整理完善相关资料提交到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3、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燃气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力度;
4、用气单位安全责任人和操作人员应进行燃气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加强安全用气管理
燃气的安全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用户要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必要时联合安监、消防、公安、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进行联合执法,确保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燃气供应企业要通过安全检查、安全服务和安全宣传,及时纠正燃气用户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等不规范行为,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用气单位应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对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整改。新装燃气用户应根据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进行审核备案。
附件:1、公建、商业、工业用户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备案资料
2、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5日
附件1
公建、商业、工业用户燃气设施
建设工程备案资料
1、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
4、施工图审查报告(或专家审查意见书);
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6、管道、设备及配件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文件;
7、工程竣工验收强度、气密性试验报告;
8、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用气单位凭《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供气协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操作人员责任名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等资料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开通手续。
附件2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用户类别: 用气单位:(公章)
用气单位 |
用气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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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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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使用地址 |
用气规模㎥/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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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气种 |
用气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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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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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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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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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单位 意见 |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施工 单位 意见 |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供气 企业 意见 |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用户 单位 意见 |
本工程已按城镇燃气、建设工程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具备,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公章) 单位(用户)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案部门 文件审查 意见 |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 收讫,文件齐全。 审查人: | |||
负责人意见: | ||||
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备案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用户单位、供气企业、备案机构各存一份;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由用户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3、备案文件清单中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报送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