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花垣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花垣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4 字体大小:

HYDR-2023-14001

花住建发〔20236

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花垣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花垣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花垣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0日

   


花垣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施行后,全县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取“全额全程、流向流量、监测监管”的监管方式,实行“政府监管、银行监控”的监管模式,确保预售资金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住保中心具体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县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根据本办法负责预售资金的拨付,做好监管账户监控

第二章 监管账户的设立与撤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花垣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监管机构与监管银行应当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载明该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为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缴款程序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资金监管合作银行、账户等信息,购房款应当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预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及时向监管机构申请撤销相关预售许可证对应的监管账户的监管。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核实,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解控证明,并通知监管银行撤销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三章 监管资金的分类与标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资金;除此范围外的是非重点监管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在确保项目工程进度和房屋按期交付的基础上,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进度、比例提取使用,用于偿还本项目抵押贷款支付运营管理费用等

第十总预售款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规模、预售价格综合核定,原则上新建毛坯房3000元/m2精装修房4500元/m2执行核算。因规划设计、预售申报价格等内容发生变化造成总预售款变化的监管项目,监管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监管项目的预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0%;对项目主体工程达到项目1/2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商品房项目主体工程达到结构封顶验收合格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0%。

第十三条对有拖欠项目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抽逃资金、违规销售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项目纳入重点风险监管对象,其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一律按照项目总预售款的25%提标执行。

第四章 监管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监管资金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的资料。

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

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合同缴费证明;

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通知证明;

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第十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应交足房屋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后,方解控监管资金。

第十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但须从监管账户直接转入用款方银行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监管机构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监管机构 当按照规定和三方协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 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性独立保函可等额替代重点监管资金,保函有效期至少应超过项目预计竣工验收备案时间2个月。如项目未能按期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保函的延期手续,否则,应当补足重点监管资金。   

十九建立纾困资金使用通道。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1个月后,已售房价款未能达到预售资金总额的40%,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拨付监管资金的,由监管机构对本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现场核查,并开展风险评估,已售房价款留足20%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拨付监管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建立应急资金使用通道。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使用预售资金的,经监管机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监管机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执行,监管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处理意见办理相应的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项目被纳入重点风险监管对象的,所有预售资金均应按照重点风险项目监管要求,原则上停止接受监管资金的拨付申请。

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约定做好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拨付等相关工作,并及时与监管机构进行信息互通,及时将开发企业的违规情况报告监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同时说明理由,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申请资金超出用款额度的;

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该项目此前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未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停网签处理,监管机构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记入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未按照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未按照规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和三方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监管银行应当按有关规定及三方协议履行义务,确保监管资金安全可靠。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者划扣的,监管银行应于当日书面通知监管机构。

第二十监管银行未按有关规定及三方协议及时入账、 拨付监管资金或挪用监管资金,按三方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建立监管银行负面清单制度,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出现违约、失信行为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列入负面清单,不再作为监管银行。监管机构对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监管机构或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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