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关于《排污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
经核实,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已于2023年7月29日到期且未申请延续,现依法对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排污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续企业清单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
排污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续企业清单
企业名单 |
有效期 |
许可证管理类别 |
许可证编号 |
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0-07-20至2023-07-19 |
重点管理 |
9143312479911290XD001V |
花垣县金诚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0-07-30至2023-07-29 |
重点管理 |
91433124743174175A001W |
花垣县恒发锰合金有限公司 |
2020-06-30至2023-06-29 |
重点管理 |
9143312409501835X1001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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