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着力构建社会联动调解体系

花垣着力构建社会联动调解体系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08-25 字体大小:
  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花垣县委、县政府日前出台有关文件,决定建立健全网络,完善综治机制,着力构建社会联动调解体系,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助推“平安花垣”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健全网络。即建立县乡(镇)两级社会联动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统一领导、调度与协调,下设三个专门调解指导委员会,即分别由县司法局牵头的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县信访局牵头的行政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县人民法院牵头的司法调解委员会。同时,建立陪访员制度,每个乡镇和每个村各配备陪访员1人,其职责是力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级;化解不了或需由相关部门或上级化解的,由陪方员负责联系并陪同和指导当事人正常上访,以畅通合法上访渠道,便利上访群众和杜绝非正常上访。
  完善综治机制。一是完善联系会议制度。二是完善联合排查制度和联合调解制度。三是完善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及时通报本单位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定期交流调解经验,促进共同提高;四是完善联动对接机制。法院设立调解窗口,负责矛盾纠纷的诉前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在派出所设立调解室,由乡镇调解组织和派出所各派1名工作人员共同抓好调解工作;在乡镇设立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一旦遇重大纠纷,则由司法所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调处。五是完善指导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组织要互相衔接,发挥职能优势,并在调解工作中,每个组织都要邀请另两个组织的调解员参与调解,以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六是完善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机制。对人民调解协议,按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确认法律效力;对行政调解协议,由有关部门参照人民调解协议的定位情况,依法确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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