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花垣县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字体大小:
 花垣县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殡葬改革推进力度,促进我县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转发<州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州办发电[2017]1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花垣县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花垣县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全县范围内各单位、组织或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18131 日下午17:00之前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石望山

电 话:18670430805
  传 真:07437218223
  邮 箱:519035080@qq.com

附件:花垣县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花垣县民政局

2018年1月11日


附件:

 

花垣县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5号)、《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转发<州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州办发电20171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改革土葬,有步骤地推行火葬,鼓励节地生态安葬,节约殡葬用地,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县殡葬管理的指导、督查和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监督殡葬服务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

县公安、工会、食药工质监、国土、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卫计、发改、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殡葬事务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殡葬管理具体措施的落实工作,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教育和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在推进殡葬改革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一)带头移风易俗。要带头文明治丧,移风易俗,积极倡导厚养薄葬的文明理念。

(二)带头宣讲政策。要带头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抑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

(三)带头集中治丧。要带头在殡仪馆办理丧事,不搞封建迷信活动,治丧不超过7天,治丧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

(四)带头实行火化。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不将骨灰装棺再葬。

(五)带头集中安葬。要带头安葬在公墓山,不在公墓山以外买卖墓地、乱埋乱葬,不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鼓励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

(六)带头文明祭祀。要带头文明祭扫,采用鲜花祭奠、植树绿化等方式,不燃放烟花爆竹,不悬挂塑料祭拜用品。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六条   城区规划范围内建立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设施,由县民政局统一管理。乡镇集镇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负责管理。

经营性公墓应避免重复建设,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服从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严禁预售、炒卖墓穴、墓地。

各乡镇要科学规划设置公益性墓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边远高山地区的农村不具备条件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可划定荒山瘠地埋葬遗体,也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乡镇村(居、社区)设置公益性墓地、殡仪服务站(集中治丧场所),应由村(居、社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二十年,期满后墓主应重新办理管理手续,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穴(格位)由墓穴管理单位收回。

公墓区外的墓穴占地面积按前款规定执行。

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严禁建造宗族墓地、大墓、豪华墓和“活人墓”,对禁葬区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绿化遮挡、深埋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活人墓”进行彻底排查登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

第九条   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域内乱埋乱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乱埋乱葬提供墓地。县城规划区域内应迁移的现有坟墓,必须自行迁至公墓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该区域内的“活人墓”必须自行拆除。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方葬坟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

(四)公路主干线两侧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五)乡镇规划区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建造坟墓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需迁移或平毁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开工30日前书面通知其亲属,其亲属必须按期迁往公墓或公益性公墓埋葬,逾期不迁的由用地单位作无主墓处理。

第三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除特殊情况外,遗体运送原则上应当由殡仪馆按规定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遗体运送业务。

(二)火化遗体属正常死亡的必须凭县以上卫计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属非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准予火化的通知。

(三)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公民死亡后,由县殡仪馆接运或死者家属凭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运送遗体到殡仪馆。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四)县殡葬管理部门对从事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悼念及安葬等服务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丧事应当文明、节俭,破除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陋习,禁止在办丧事中看风水、做道场及沿道路抛撒纸钱、冥币等。

按少数民族和宗教习俗举行的丧葬仪式,应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街道、人行道、单位及公民家中搭灵堂、奏放哀乐、打锣鼓、唱孝歌、做道场等,悼念活动应在县殡仪馆进行。

第十五条   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安葬在规定的公墓区内,禁止在其他任何地方安葬。

第十六条   火葬场建成后,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推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四章  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的殡葬管理

第十七条   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要求将死亡人员骨灰运回我县安葬的,应向县侨务、外事、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有关安葬事宜;要求将遗体运回我县安葬的,应事先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入境手续,安葬地点由县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要求修复祖坟,应向县相应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殡葬用品的管理

第十九条   殡葬用品主要指棺木、冷藏设备、寿衣、花圈、香烛、冥纸、墓碑、黑纱等物。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依法实施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殡葬系列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除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和殡仪馆业务等;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城市规划区的丧葬用品实行规范经营,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生产销售。未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和食药工质监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丧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   殡仪车辆经县交通部门核定后,免交车辆通行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丧葬用品应明码标价,由物价部门予以监督。

第六章  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殡葬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殡仪馆、公墓等殡葬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殡葬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殡葬综合执法工作,及时有效查处殡葬方面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殡葬事业单位应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机制,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殡葬事业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向丧户推荐有偿服务项目时,应遵从丧户自愿,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

第二十七条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为难死者家属。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殡葬改革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对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本细则不力,考核不达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取缔,按《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予以制止,要求丧户将遗体转移到殡仪馆进行悼念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将遗体迁走,并平整坟墓;逾期不执行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迁葬到规定的公墓区,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由国土、林业、公路、民宗旅文广新、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在城区范围内买卖、转让墓地墓穴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林业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拒不迁葬到规定公墓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强制将其坟墓迁到规定的公墓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食药工质监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城镇和农村居民死亡后,其亲属在丧葬活动中违反本细则的,除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属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取消其亲属享受的社会救济及其他优惠待遇,干部职工属县财政拨款的,县财政待其亲属在县殡仪馆手续办理完毕后,凭殡仪馆相关证明核拨丧葬费;干部职工不属财政拨款的,死者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也不得为其丧葬活动提供方便。责任人员是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劳动、人事、监察等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与年终考核挂钩。单位违反规定的,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内容,取消主要领导及主管责任人评先资格,并视其情节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给予相应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把殡葬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全县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社会管理、文明城市创建、美丽湘西工作目标考核等内容,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落实资金保障。为加大殡葬改革事业经费投入,着力提升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水平,县人民政府要按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开展集中治丧、集中安葬和火化火葬等惠民殡葬政策的奖补。

第四十条   明确部门职责。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公安、发改、监察、食药工质监、国土、林业、住建、交通、环保、民宗旅文广新、人社、财政、卫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会、团县委、妇联等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尽职履职,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全县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一)组织部门要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教育管理;

(二)宣传部(文明办)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同时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创建内容;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党员干部治丧行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等职责;

(五)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殡葬事业经费,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六)公安部门要配合殡葬改革执法行为,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发改部门要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

(八)住建部门要将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九)国土、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依法查处乱埋乱葬,违规占用耕地、林地修建坟墓的行为;

(十)卫计部门要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

(十一)食药工质监部门要规范丧葬用品和殡仪服务市场,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丧葬用品、提供殡仪服务以及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行为;

(十二)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

(十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对城区违规搭棚治丧以及治丧扰民等不文明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四)民宗旅文广新部门要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

(十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社区)民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细则2018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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