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第1号)

花垣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第1号)

来源: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21 字体大小:

8月以来,我县持续高温干旱,森林火灾风险等级已达到或维持在高度危险级别,根据气象部门预测,8月下旬我县还将持续高温少雨趋势,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加强高温晴热天气条件下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300米内的区域,重点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集体林场、林业苗圃、林业生产基地等。

三、禁火措施: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垃圾、烧荒开垦等;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祭祀等;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燃篝火、烧烤、野炊、放孔明灯等;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黄蜂、熏蛇鼠、烧火狩猎,电网狩猎等;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火源进入禁火区域;

(六)严禁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七)严禁破坏、盗窃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严禁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等行为;

(八)严禁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手续、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在林区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九)进入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森林、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

(十一)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法用火行为。

四、严处违令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遵守禁火区、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规定。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及时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43-7212012;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743-7225513;花垣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及值班电话:0743-7212012;花垣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电话:0743-7218054;火警电话:119。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仍按《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花政通〔2021〕3号)执行。


县 长    王京海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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