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吉卫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

花垣县吉卫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21 字体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省、州对烈士褒扬工作的安排部署,高质量做好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英雄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花垣吉卫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设施名称:花垣吉卫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

二、设施地址:吉卫镇民族小学

三、主管部门:花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保护单位:花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保护级别:不定

六、保护范围:花垣吉卫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占地面积为1061.12平方米,东至J3点由东至南连线J4点,与吉卫民小停车场为界;南至J4点由南至西沿吉卫镇民族小学围墙脚连接J5点,J5点连线J6、J1点,与吉卫镇民族小学交界;西至J1点由西至北连线J2点,与吉卫镇民族小学交界,与吉卫民小房屋为界;北至J2点由北至东连线J3点,与吉卫民小旱土为界

七、保护要求:花垣吉卫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卫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红线图


花垣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花垣县吉卫革命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红线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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