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花垣县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第一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花垣县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县司法局依法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将花垣县行政检查主体第一批名单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
3 |
花垣县应急管理局 |
4 |
花垣县公安局 |
5 |
花垣县交通运输局 |
6 |
花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7 |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
8 |
花垣县教育和体育局 |
9 |
花垣县卫生健康局 |
10 |
花垣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11 |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 |
12 |
花垣县财政局 |
13 |
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 |
花垣县水利局 |
15 |
花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6 |
花垣县发展和改革局 |
17 |
花垣县医疗保障局 |
18 |
花垣县审计局 |
19 |
花垣县司法局 |
20 |
花垣县消防救援大队 |
21 |
花垣县民政局 |
22 |
花垣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23 |
花垣县国家保密局 |
24 |
花垣县档案局 |
25 |
花垣县林业局 |
26 |
花垣县统计局 |
27 |
花垣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28 |
花垣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
29 |
花垣边城茶峒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
30 |
花垣县麻栗场镇人民政府 |
31 |
花垣县长乐乡人民政府 |
32 |
花垣县龙潭镇人民政府 |
33 |
花垣县边城镇人民政府 |
34 |
花垣县花垣镇人民政府 |
35 |
花垣县双龙镇人民政府 |
36 |
花垣县雅酉镇人民政府 |
37 |
花垣县民乐镇人民政府 |
38 |
花垣县吉卫镇人民政府 |
39 |
花垣县补抽乡人民政府 |
40 |
花垣县猫儿乡人民政府 |
41 |
花垣县石栏镇人民政府 |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花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2 |
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龙洞派出所、长乐派出所、麻栗场派出所、十八洞派出所、石栏派出所、龙潭派出所、猫儿派出所、民乐派出所、吉卫派出所、雅酉派出所、补抽派出所、边城派出所 |
三、受委托组织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各派出所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名单另行公布。
3.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4.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花垣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