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 发布时间:2021-08-30 字体大小:

一、通告编制背

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直是我县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其中一些机械由于技术水平低、使用年限长、维护保养差、燃油消耗高,单机排放量很大,且使用地点多靠近城市聚集区,相当程度地制约了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党的十八大以来,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到突出位置,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要求各地根据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行政、市场、经济、科技等综合手段,总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形成大气污染防治政府统领、部门尽责、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通告编制过程

《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编制主要历经了三个阶段:一是资料收集阶段。 2021年7月16日,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启动《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编制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基础资料,结合我县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制定规划编制思路,《通告》编制打好基础。二是方案起草阶段。2021年7月21日,启动《通告》编制工作,7月29编制完成《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修改。2021年8月13日,修改稿在县人民政府和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网站进行公示,再次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后形成《通告》送审稿

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任务来源及法律依据:2021年7月5日,湘西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湘西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州生环委发〔20213号)要求,2021年8月30日前,各县要依法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域的划定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本通告定义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来源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即在使用过程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排放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的机械。

(三)禁止使用区实施区域主要参考了各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位置以及常年风向,确保监测站点上风向纳入管控范围。

(四)法律规定适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适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总体目标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是我县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通过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杜绝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区使用,倒逼非道路机械维修治理或淘汰更新,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助推我县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五、通告征求意见情况

为使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范围和限制对象科学合理,符合我县实际,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2021年7月29日通过政务外网发文征求了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意见。2021年8月5日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再次将《征求意见稿修改》向以上县直相关部门、花垣县工业集中区及社会大众征求意见,花垣县工业集中区建议范围由富园路调整为张花高速,已采纳,其他部门均无意见,未收到社会大众反馈意见。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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