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5 字体大小: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民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湖南省民宗委 湖南省民政枯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18号)精神,确保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切实加强过渡期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支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特制定此办法。

二、起草过程

财政局负责文件起草,同时征求本级涉及涉农整合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民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湖南省民宗委 湖南省民政枯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18号)制定此办法,并报县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核,报相关县领导同意,请示行文。

三、主要内容

(一)整合期限和整合范围

1、2021—2023年,2024年起不再实施。

2、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原则上与国办发﹝2016﹞22号和湘政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中央层面见附件1;省级层面见附件2;级层面是州级投入到县级的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级层面包括:盘活的存量资金、涉农结算结余资金、衔接资金利息,以及经中共花垣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整合的本级其他资金。

(二)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做到“按需而整、应整尽整,”整合的资金按规定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发展改革、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整合资金安排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完善资金支持方式,由支持到人到户过渡到主要支持村集体、产业链、产业片,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加快保鲜冷藏、物流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与特色产业精准对接,带动脱贫人口增收。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包括农业保险)等。

(三)资金监管、落实责任

1、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由领导小组负总责。各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2、由乡村振兴局牵头,财政局及相关行业配合,根据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总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在整合政策延续期间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备案8月31日前可根据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一次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3、各责任部门(单位)要根据全县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资金规模,结合本部门行业规划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确定项目。每个项目要明确主要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内容。确定的项目经单位班子研究同意后交县乡村振兴局及时审核汇总,县财政局做好全县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草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4、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程序,确保将符合要求的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任务优先纳入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上从项目库中选择。鼓励整合资金优先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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