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花垣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15 字体大小: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精神,确保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切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资金管理,支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特制定此办法。

二、起草过程

财政局负责文件起草,同时征求本级涉及衔接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制定此办法,并报县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核,报相关县领导同意,请示行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州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教育、卫生、文化、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对省内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发展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按的其他相关支出

强化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业农村、民政(老区办)、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公开公示等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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