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花垣户籍、未参加机关社保和企业社保的城乡居民,均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乡镇(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
(二)缴费档次。每人每年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3个档次。
①缴费档次越高,每月领取待遇越多。
②缴费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县居保中心将全额退回已交保费。
③已领取养老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将按业务系统自动生成“缴费总额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总额”的计算方式退回其剩余部分。
(三)政府代缴。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保费。
(四)政府补贴。对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40元、60元。因故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
(五)缴费方式。
1.线上缴费:湘税社保APP缴费、手机银行APP缴费等。
2.线下缴费:银行缴费。参保人可持身份证、银行卡前往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长行 村镇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缴费。
二、待遇领取
(一)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①年满60周岁。
②累计缴费满15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在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通过待遇资格认证。
(二)生存认证。手机下载“智慧人社”、“老来网”APP进行生存认证。领取养老金人员每年必须进行1次生存认证,否则系统将自动暂停不能领取养老金,通过认证后的次月则正常发放养老金(含暂停未发放部分)。
(三)暖心服务。进行特殊认证。所需材料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复印件,手持近期报纸拍照的照片(要求人员面部和报纸日期清晰)
(四)养老金额度。月领取养老金=个人缴费总额÷139+基础养老金(今年基础养老金为122元)。
三、转移接续
(一)省内转移。
①转入:本人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居保中心办理接收函,再由县居保中心办理剩余手续。
②转出:本人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接收函,再由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剩余手续。
(三)跨省转移。
①转入:本人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入地县居保中心办理接收函,再由本人到原参保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②转出:本人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接收函,再由本人到县居保中心办理转出手续。
四、参保终止
死亡申报。参保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死亡信息上报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再由相关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终止手续。
五、基金安全
(一)禁止违规领取。
1.禁止死亡冒领。领取待遇人员已经死亡,但参保人家属、继承人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养老金;
2.禁止服刑期间违规领取。服刑期间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禁止重复领取。跨险种、跨地区或同一人拥有多个户口重复领取。
(二)相关法律法规
违规领取养老金,在接到稽核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退回业务。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金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举报电话:0743-7258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