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041
- 文号:花政通〔2024〕2号
- 公开责任部门: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9-02-02
- 统一登记号:HYDR-2024-00001
- 登记日期:2024-02-02
- 发文日期:2024-02-02
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为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民族习俗,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和公共停车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儿童福利院、敬(养)老院。
(五)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山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狮子头陵园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放区域和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
1.县城区:东起望城加油站,沿209国道新线,南至佳民村,沿319国道新线,西至原凉水井村和大营盘村交接处,延伸至花垣北高速公路口,北抵花垣河。
以上范围外延的村(社区)有:望城村、洞溪坪村、花桥村、佳民村、朝料村、城北社区(烽火村和新生屯村)、凉水井社区(凉水井和大营盘村)、兴龙社区(龙洞村、卡地村、园艺场、大冲村)。
2.十八洞景区:十八洞村(梨子寨、竹子寨、飞虫寨、当戎寨)。
3.边城茶峒景区:主要为景区的核心区域。东从边城镇人民政府,沿319国道至湘、渝、黔三省交接处,北至翠翠岛、从文广场、白塔。
4.各乡镇:涉及古村落及大团寨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固定燃放区域,并加强宣传引导和现场管控。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限放区域内,春节(腊月二十四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清明节、国庆节(清明、国庆以国家法定放假时间为准,可燃放时间为每日6:00至24:00;除夕、元宵可燃放时间为每日6:00至次日1:00)。除上述时间外,一律禁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报花垣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燃放安全要求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专业燃放类产品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燃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监督管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属地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有权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0743-7212012)。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县及州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花垣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