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行处字〔 2022 〕23号

花市监行处字〔 2022 〕2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02 字体大小:

关于对花垣县**面包店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一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基本情况:花垣县**面包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3124********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花垣县花垣镇解放路**号

经营者:龙**  

身份照号码:433124********5412

联系电话:152******60

联系地址:花垣县花垣镇解放路**号

2022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花垣县花垣镇解放街**号“花垣县**面包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门口处货柜内有多种式样的面包、汉堡、三明治、蛋糕及甜品。均没有标注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花垣县**面包店”于2015年5月开始营业,属于个人经营,店内主要从事面包糕点加工。店内的食材是经营者龙**个人从吉首市永城食用化工总汇商行进购的,2022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店门门口处发现有两个货柜,里面摆放有面包、糕点、甜品。上述几种产品有部分已使用一次性包装袋进行了包装,其余的则是散装摆放在餐盘上,均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另查明花垣镇第一小学门口有一间包子店内的面包、蛋糕、甜品常年由当事人提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2022年3月3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过销售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下达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109)号通知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可,符合证据要求。

2022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出异议。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二款: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的标明食品的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进行裁量:

(一)涉案食品风险性;

(三)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面包、糕点、蛋糕、甜品在储存环境下有较高的要求,保存期限短容易过期变质。而当事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又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并且当事人店面处于“花垣小学第二小学”门口,在“花垣镇第一小学”门口也有当事人生产的货物,其货物销售的对象大多数为在校学生,而小学生辨别能力弱,身体抵抗力差,如误食了过期的食品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鉴于当事人销售对象均为未成年的儿童。并且涉案食品风险性较高。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或者涉案产品风险性高的;

当事人经营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九条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吊销许可证。

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

裁量基准:情节严重的,处 4000 元到 5000 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吊销许可证。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二款: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的标明食品的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吊销许可证。

综合上述事实认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罚如下:

1、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5150000000027)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5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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