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市监不罚〔 2022 〕 4 号

花市监不罚〔 2022 〕 4 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3 字体大小: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不罚〔2022 4

当事人:彭延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那铁村彭家组

代表(负人、                             

身份证件号码:433*************0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2429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彭延安生产场所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彭延安在用起重机械(设备型号:LD5T-15.6MA3出厂编号:17010007)(设备型号:LD5T-15.6MA3出厂编号:17010008)的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及未对作业人员石建芳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当日执法人员既对彭延安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令2022第25)号,责令彭延安于2022年5月6日前改正;2022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彭延安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对作业人员石建芳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进行核查,核查情况为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我局执法人员报请我局分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5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且当事人在接受询问当天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令2022第(25)号要求整改的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案件事实经查,彭延安在用起重机械(设备型号:LD5T-15.6MA3出厂编号:17010007)(设备型号:LD5T-15.6MA3出厂编号:17010008)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且限期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上述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三章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问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29日现场笔录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令2022第(25)号一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4月29日上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现场不能提供:以上两台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未对作业人员石建芳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且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2.2022年513日现场笔录一份、2022年5月17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56日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花)市监特令2022第(25)号的要求如期改正,未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3.彭延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2年5月17彭延安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已完善。

5.报告编号为:QD-U202100122 QD-U202100123的定期检验报告两份,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起重机械在有效检验期内不属于重大问题。

违法行为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经调查,彭延安在用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且限期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调查,当事人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及未对作业人员刘正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且限期改正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已改正,在执法人员核查整改情况时只缺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安全事故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为免罚清单》四:下列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第四节使用相关法律条款的进行学习教育。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内容进行学习教育。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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