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花垣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25 字体大小:

花垣县卫生健康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和《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花政办函〔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花垣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委机关承办股室以及受我局委托执法的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处理建议后,在提交局领导签发或局领导集体审议前,由内设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县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局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资格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对公民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经过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县卫生健康局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承办股室或我局委托执法的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情况,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组织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承办股室或受我局委托执法的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填写《花垣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送交材料。

(二)菊法制机构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承办股室或受我局委托执法的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或者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股室或受我局委托执法的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补充,不予补充或者补充不完整的,局法制机构予以退回。

第八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遇到专业性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局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局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予以说明;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予以说明。

第十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材料,承办股室或者受我局委托执法的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州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花垣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附:

花垣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日)

         承办股室或卫监执法机构:        联系人:      电话: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简要事实


相关

证据

目录


所涉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承办

股室或卫健执法机构

意见

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法制

审核

意见

建议

负责人(签字):

备注


       上述填写内容可以另附页,附页需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二、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在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通过县卫生健康局官方网站及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执法主体。在县卫生健康局官方网站及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网站公示内设执法股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县卫生健康局官方网站及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网站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第九条执法权限。公示县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第十条执法程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一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监督举报。公开县卫生健康局法规与综合监督股与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稽查科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五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服务窗口及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办公场所主动公示卫生健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名称、地址、法人、许可证号、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决定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八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部门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的网络平台包括:

(一)在县卫生健康局官方网站及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网站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二)向县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公示平台推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信息。

(三)向县相关信用网站推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四)向县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抽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

(五)采用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的部门文件包括通报公告、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的新闻媒体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的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局机关大厅、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大厅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三条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建立与县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公示平台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信息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县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县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各行政执法相关股室和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全面、准确梳理《花垣县卫生计生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并及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局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负责统筹协调,各行政执法相关股室和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编制并公开县卫生健康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七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相关股室和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八条各行政执法相关股室和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九条各行政执法相关股室和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执法机构对“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各类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各行政执法相关股室的分管负责人或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各自权限分别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三十一条局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负责统筹协调,局各行政执法相关股室与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局各行政执法相关股室和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明确一名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二条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由各行政执法相关股室的分管领导或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核批准后公开,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三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以及发现公示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局法规与综合监督股组织调查核实后,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局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负责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记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通过书面文字、电子档案、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对记录信息进行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局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协调,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记录主体为取得卫生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经办人员。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统筹考虑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标准加强相关信息系统的应用;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并加强使用管理。

第二章 记录要求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记录卫生综合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各类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受理、立案、现场检查、询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鉴定、陈述申辩、听证、合议、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批、决定、送达、催告、行政强制、结案等执法程序应当予以记录。

  第八条 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形式进行记录:

  (一)文字记录包括执法过程中制作的卫生执法文书、检查表格、调取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及其他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包括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视频监控等设备取得的拍照、录音、录像等记录。

  (三)信息系统包括通过移动执法终端、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形成的记录。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不得伪造、篡改、销毁。

  第十条 文字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具备的基本形式。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是执法过程文字记录的有效补充。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记录是纸质文字记录的延伸,卫监执法人员应当运用湖南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进行按时录入,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信息系统记录。

第三章 记录管理

  第十三条 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注明时间、地点、当事人等关键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档案库、信息平台或数据采集存储平台。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按以下保存时限进行存储:

  (一)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记录保存期限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二)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作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证据的,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或者暴力抗法的,涉及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形应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六条 分级存储。各级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执法全过程记录由各级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分别存储。

第四章 记录资料的应用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强化记录实效,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监察、司法等具有调取权限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记录,并做好登记;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记录的,应当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依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删除、篡改执法过程记录信息的;

  (三)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四)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执法过程记录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对乡镇卫生协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乡镇卫生协管及本单位相关股室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花垣县卫生健康局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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