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关于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实施细则

花垣县公安局关于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6 字体大小: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现场执法、取证工作,及时固定证据,降低执法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工作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并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收集固定证据应当遵循有关程序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包括单警执法记录仪,也包括车载执法摄录装置。单警执法记录仪根据执法单位人数、需求由分局按需配发。

    第四条各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本单位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以及有关设备、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务督察大队负责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活动进行督察;法制大队负责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范围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科技科、警务保障室负责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设备的维护升级和培训采购。

二、适用范围

    第五条在实施以下执法办案活动时,民警应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外出进行警情处置的(包括现场调解);

   (二)开展当场盘问、检查的;

   (三)以简易程序办理的当场处罚案件;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的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扣留、辨认等;

   (五)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六)部分需要开展执法记录的查缉和抓捕行动;

   (七)其他日常执法执勤活动视情需要。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采取秘密侦查手段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对上述情况,执法民警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上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并做好备案记录。

   第七条禁止在非警务活动中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三、实施

   第八条民警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前,应当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有足够存储空间,并调整好日期、时间。

第九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固定在安全稳妥的位置,处置警情和巡逻盘查时,有条件的应当确保有两人(包括辅警)以上佩带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在执法记录时注意角度和位置,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备查。

    第十一条民警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当保持警容严整,规范执法执勤用语、动作,应告知当事人正在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为“你好,我们是××单位民警,现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同步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请予配合"等。

    第十二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十三条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自执法活动现场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在没有条件使用专用押解车的情况下,可以将单警执法记录仪安插于车内前档的遮阳板上,对车厢内的情况进行视音频记录。

四、管理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内部管理制度。各派出所执法管理中心应并设立专管民警或专管工作人员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使用人或专管人员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现场执法记录视音频记录资料应导出保存至本单位专用大容量存储设备,可以接警单编号命名文件,无接警编号的,可以民警警号加执法摄录日期命名,或者办理案件的案件编号。

    第十六条民警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确实因连续工作,无法返回单位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及时处置。民警个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改执法摄录资料。

    第十七条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符合以下情形的建议单独刻盘保存:

  (一)当事人有异议或者被处罚后要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二)可能或已经造成信访、投诉的;

  (三)牵涉重点企事业单位或敏感人群的;

  (四)维权、涉稳案事件的处置;

   现场执法摄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依法制作视听资料。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执法摄录进行删截、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分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资料。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资料,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民警单警执法记录仪应妥善保管和维护,不得转借给无关人员。

五、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执法办案单位教导员为本单位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责任领导,应结合日常工作对民警使用、管理情况实行日查周评月结制度:

  (一)日查:专管民警或专管工作人员负责检查当日处警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完整、规范,对无正当理由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责任领导汇报。

  (二)周评:责任领导应以周为单位,有重点的抽查不少于3起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资料,以点评会的形式组织民警进行学习。

  (三)月结:对于每月汇总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执法管理中心在梳理后确定是否需要刻盘保存。

    第二十二条 分局不定期对下列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纳入各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评:

(一) 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二) 对执法过程是否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三)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况;

(四) 民警的执法执勤用语、动作是否规范;

(五)单警执法记录仪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单警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开或泄露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剪接、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摄录仪使用规范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花垣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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