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花垣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8 字体大小:


为规范公安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公安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原则

(一)法制应审尽审原则。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合法公正规范原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重点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

)执法审核分离原则法制审核机构(岗位)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岗位)分开设置。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

花垣县公安法制大队为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牵头,局法律顾问予以配合,负责组织、指导全系统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对局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情节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都应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严格审查,具体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

(五)是否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是否充分;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一)报送受理。具体负责执法事项的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花垣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试行)》提供材料,报送法制大队进行审查。执法单位报送的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大队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大队不予受理并退回相关材料。

(二)书面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情况。

法制大队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期间自法制大队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补充材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制大队将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三)反馈沟通法制大队完成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法制大队提出的问题,执法单位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大队协商沟通,经沟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

(四)专家论证。如有必要,经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可由法制大队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或专家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五)集体讨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依法应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六)明确责任。执法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大队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局纪检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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