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花垣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15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花垣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5日 


花垣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和州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教育、卫生、文化、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 衔接资金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占比要逐年提高,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用于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其资金总规模的30%。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强化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事务、农业农村、民政、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公开公示等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六条 结合实际,分别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l%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继续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衔接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相关行业规划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县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下达到县的衔接资金规模,从项目库选择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制定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验收、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存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衔接资金拨付进度,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财政,用于下年度乡村振兴项目或报备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调整。

第十二条 强化支付方式。对公不对私,补贴到户除外。衔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奖补产业发展等到户资金,除国家有规定外,全部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第十三条 实行部门报账制,纳入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按照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报账。未纳入整合的衔接资金报账原则上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施工合同;

(三)项目竣工结算表;

(四)项目竣工验收表;

(五)项目公告公示、施工前后对比图片资料;

(六)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附招投标资料;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4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附邀标资料;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100万元以下基础设施项目附财政投资评审单价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附采购合同;直补到户到人的附农户签字花名册;  

(七)费用支出有效凭据;

(八)报账实施主体资质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九)除以上八项,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要求备附的资料。

第十四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和相关要求,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开展监管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花垣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花扶字〔201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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