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排放指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桩工机械、铲车、压路机、摊铺机、叉车、平地机、堆高机、牵引机、摆渡车、场内机械、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机械类型。
二、县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范围:衡阳路—蚩尤南路—建设西路—华鑫路—边城大道—赶秋北路—花垣河—兄弟河—建设东路—衡阳路的合围范围。禁行区范围将根据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三、禁行区域内禁止使用未按要求编码登记、未达标排放、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用油品质不合格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用于应急抢险救援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花垣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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