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花垣县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花垣县声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9150-2014)要求,结合花垣县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起草编制了《花垣县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
《花垣县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以下简称《区划》)适用范围为花垣县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共计35.85平方公里的区域(包括水体和未规划的山林)。作为本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审批、噪声纠纷评判的依据。
本《区划》由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组织编制,经花垣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适用范围
本次花垣县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共计35.85平方公里(包括水体和未规划的山林)。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区划》通过引用下列法律法规及文件中的条款而形成的条文,当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时,应施用其修订之后相对应的条款。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原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
《花垣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年)》;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执行标准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级声级标准限值如下: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划分原则
1、以人为本。通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控制噪声污染,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实事求是。从花垣县目前声环境现状出发,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区划。
3、科学划分。充分考虑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留有余地。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
5、区分特例。大区划分、小区管理。一般不在低噪声环境功能区内再划定高噪声环境功能区,市内交通干线道路作为特殊高噪声区段考虑。
声环境功能区定义及划分
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药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本《区划》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本《区划》生效至下次修订前设置的康复疗养区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执行。
2、本《区划》范围为花垣县城市规划区,不涉及乡村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以外的工业、仓储集中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4类交通干线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GB/T15190-2014中相关规定确定如下:
表2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距离
源强类型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城市轨道交通(钢轨-地面段)、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铁路 |
55 |
1类区 |
40 |
2类区 | |
25 |
3类区 |
(3)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①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为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等交通干线相邻区域。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距离按表2要求执行。
②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③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2)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④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2)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⑤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定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①4b类功能区距离同样参照表2要求执行。
②当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5)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其它补充说明
Ⅰ.对于规划未建成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铁路,建成后需报花垣县人民政府备案后划分到相应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执行相应标准。
Ⅱ.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Ⅲ.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具有一定规模的铁路交通服务区,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其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2要求执行。
4、工业区内声环境区划其他规定
位于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的,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区标准:
①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②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会所等噪声敏感区域;
③花垣工业集中区详规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④以商务办公、软件研发等为主的非生产区域(除工业地产外)。
5、其他
各声环境功能区的建设工地噪声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监督管理
(1)各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2)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3)公安、住建、交通、铁路、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禁止在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建设生产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4)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花垣县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一)花垣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概况
花垣县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总面积为27.85km2(不包括水体和未规划的山林),其中一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0km2,占划分总面积的0%;二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6.79km2,占划分总面积的60.29%,三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1.06km2,占划分总面积的39.71%;4类声环境功能区为花垣县城市规划区内主要城市主次干道、轻轨等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不统计面积)。
表3 花垣县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统计表
行政区 |
1类标准适用区 |
2类标准适用区 |
3类标准适用区 |
总 计 | ||||||
数量(个) |
面积(km2) |
数量(个) |
面积(km2) |
数量(个) |
面积(km2) |
数量(个) |
面积(km2) | |||
花垣县城区 |
0 |
0 |
10 |
16.79 |
5 |
11.06 |
15 |
27.85 | ||
合 计 |
0 |
0 |
10 |
16.79 |
5 |
11.06 |
15 |
27.85 |
注:未计算交通枢纽的区域面积。
(二)2020年花垣县城市规划区交通干线的确定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01-2014)及《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中交通干线的定义,对花垣县各类交通干线的条数、名称等信息进行了确定。本次划分确定花垣县城市规划区各类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共17条,其中城市高速公路1条,主干线12条,次干线4条。
执行时间
本《区划》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花垣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附件2花垣县城市规划区交通干线明细;
附图1花垣县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附图2花垣县城市规划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附图3花垣县城市规划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附图4花垣县城市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分布图;
附图5花垣县城市规划区区域噪声监测点位分布图;
附图6花垣县城市规划区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分布图;
附图7花垣县总规土地利用规划图;
附图8道路交通规划图。
附件一 花垣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花垣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类别 |
编号 |
地理边界范围 |
2类区 |
花垣2-1 |
西以张花高速为界,北以边城大道为界,东以城北大道为界。 |
花垣2-2 |
西以张花高速为界,北以乡道076为界,东以城北大道为界,南以国道319为界。 | |
花垣2-3 |
西以中心城区范围边界为界,北部以国道319为界,东以城北大道为界,南以规划区为界。 | |
花垣2-4 |
西以边城大道和城北大道为界,北部以中心城区及规划区边界为界,南以建设西路为界。 | |
花垣2-5 |
西以城北大道为界,北以建设西路为界,东以钟佛路为界,西南部以大竹山为界。 | |
花垣2-6 |
北以建设中路为界,东以四方井路为界,南以衡阳路为界,西以钟佛路为界。 | |
花垣2-7 |
西以佛山路为界,北以衡阳路为界,东以规划区边界为界,南以中心城区范围为界。 | |
花垣2-8 |
西以四方井路为界,北以建设路为界,东以兄弟河为界,南以衡阳路为界。 | |
花垣2-9 |
东、西、北部均以规划区边界为界,南以浮桥路为界。 | |
花垣2-10 |
西以王二桥路为界,北以中心城区范围为界,东以规划区边界为界,南以兄弟河为界。 | |
3类区 |
花垣3-1 |
北以中心城区范围为界,东以张花高速为界,西以省道231为界,南以乡道076为界。 |
花垣3-2 |
西北以张花高速公路为界,东以规划边界为界,南为创业路为界。 | |
花垣3-3 |
北以乡道076为界,西以省道231为界,南以规划区边界为界,东以张花高速公路为界。 | |
花垣3-4 |
北以花垣河,东以中心城区边界为界,南以建设东路为界,西南以规划边界为界。 | |
花垣3-5 |
西南以兄弟河、规划边界及东正街为界,北部以建设东及规划边界路为界,东以衡阳路为界 | |
4a类区 |
/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区域 |
共计 |
附件二 花垣县城市规划区交通明细
序号 |
道路名 |
道路类别 |
走向 |
起讫点 |
1 |
城北大道 |
主干道 |
东西向 |
经十路~经十四路 |
2 |
建设西路 |
主干道 |
东西向 |
凉丰路~钟佛山路 |
3 |
建设中路 |
主干道 |
东西向 |
三叉路~西门口 |
4 |
建设东路 |
主干道 |
东西向 |
西门口~浮桥 |
5 |
凉丰路 |
主干道 |
南北向 |
城北大道~建设西路 |
6 |
大竹山路 |
主干道 |
南北向 |
糖厂~佳民319国道 |
7 |
钟佛山路 |
主干道 |
南北向 |
城北大道~衡阳路 |
8 |
赶秋路 |
主干道 |
南北向 |
城北大道~四方井大桥 |
9 |
城南路 |
主干道 |
南北向 |
四方井大桥~衡阳路 |
10 |
衡阳路 |
主干道 |
南北向 |
佳民圆盘~望城 |
11 |
创业路 |
主干道 |
东西向 |
经三路~张花高速 |
12 |
富园路 |
主干道 |
南北向 |
纬一路~纬十六路 |
13 |
张花高速 |
高速 |
南北向 |
城区段 |
14 |
乡道076 |
次干道 |
东西向 |
省道231~城北路 |
15 |
省道231 |
次干道 |
南北向 |
城区段 |
16 |
国道319 |
次干道 |
东西向 |
城区段 |
17 |
蚩龙大道 |
次干道 |
南北向 |
衡阳路~中心城区边界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