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花垣县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花垣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花垣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04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对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提升县自然资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执法水平,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财政局共同起草了《花垣县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县正在实施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大力打击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以下简称“两违”)。行政执法机关在两违执法工作中对没收建筑物后如何移交、具体处置等工作,没有形成具体的、统一的、规范的操作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了我县依法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机制,提升我县对没违法收建筑物行政处罚执行的可操作性,确保没收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更好地起到严厉打击两违行为震慑作用,有序推进我县依法整治两违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共同起草了该《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二)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三)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四)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发[2014]117号)、《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湘财非税201415号)。

(五)参考其他省市资料:《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北京市顺义区关于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的暂行办法》、《广州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株洲市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等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2日,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的安排,认真学习北京、广州、株洲等地出台的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办法》初稿;2021年10月3日,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初步审阅,结合领导提出的意见、征求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意见进行修改;2021年10月4日,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再次审阅、修改;2021年10月7日上午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组织县委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有关人员,对《办法》进行研究,同日中午,报请州委副书记、县委书记原则同意制定《办法》;2021年10月9日,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进一步完善《办法》;2021年10月10日,自然资源局就《办法》,再次征求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财政局意见并修改,同日,自然资源局党组组织相关股室再次研究完善《办法》;2021年10月16日晚上七点,县创建整治办召集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法院等单位,对《办法》进行逐条研究、讨论;2021年10月25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组织县创建整治办、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花垣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对《办法》进行逐条讨论、研究、修改。2021年10月26日,报县政府办审核修改。2021年10月28日,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司法局、县政法委、县财政局再次对《办法》进行逐条讨论、研究、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五个部分二十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说明《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定没收违法建筑物,明确了移交处置主体部门等。

二是规定了没收建筑物的具体移交、管理、处置工作要求。比如:《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结合我县实际依法明确了议价变卖、公开拍卖、有偿出租、统一管理等四种处置方式。体现了县政府、执法机关依法有效处置违法建筑物工作的规范意识、法律意识,也充分考虑当事人因困难无法在一定时间内回购被没收建筑物的实际。

三是明确了没收建筑物完善手续的相关条件、办理方式,以及占地手续办理的措施。

四是严肃工作的纪律,对没收、处置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审计,有效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灯下黑等问题。

五、重要事项说明

(一)议价变卖方式是符合我县实际对依法没收建筑处置的主要方式。对没收不动产的处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拍卖,但我县“两违”普遍存在用地违法,而地上建筑物可能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形,并且建筑物所占土地多为集体用地性质,集体用地在我省还没有可以进入市场公开交易的规定,不能满足公开拍卖的条件,不适用于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办法》第十条 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没收建筑物,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议价变卖。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没收工作,并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回购被没收建筑物用于本人居住的,可将没收的建筑物议价变卖给当事人。”的规定,并同步按所处置建筑物占地性质完善用地手续的方式,比较符合我依法处置没收建筑物的实际。

议价变卖处置方式主要是依据《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湘财非税201415号)第十八条“比量少、价值小,或不便于集中拍卖的罚没物资可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就地拍卖或议价变卖”的规定精神,将当事人被没收的建筑物是其唯一居住房屋、本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没收工作、并主动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回购被没收建筑物用于本人居住的情形,列为不便于集中拍卖情形,来确定使用议价变卖方式。同时,在采取该方式时还要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罚没物品无法直接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置的,执法机关与同级财政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精神,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议价变卖的奖励标准需要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确定。这是结合我县“两违”处置实际提出的,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两违”行为的依法处置,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推进两违处置工作。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