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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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花政办发〔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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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11-04
  • 统一登记号:HYDR-2021-01002
  • 登记日期:2021-11-04
  • 发文日期:2021-11-04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花垣县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花垣县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4

花垣县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花垣县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由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条 没收建筑物处置坚持依法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依法做好没收建筑物的移交管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做好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县财政局可委托花垣县十八洞国有资产资源投资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八洞国投公司”)管理未处置的没收建筑物。

第六条 自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收建筑物归国家所有,其处置收入属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县财政。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管理手续。移交没收建筑物时,执法机关、县财政局、十八洞国投公司应共同进行现场踏勘、留存影像资料,移交书面资料。书面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物资移交表》《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罚没物资移交表》由执法机关、县财政局、十八洞国投公司共同签署并分别保管。

第八条 县财政局对移交的没收建筑物,能够及时处置的,应当交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时依法处置;暂时难以处置的,应当交由十八洞国投公司进行实物管理。

第九条 没收建筑物后,应当实际控制建筑物。违法当事人仍拒不腾退没收建筑物的,作出没收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其限期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没收建筑物,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议价变卖。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没收工作,并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回购被没收建筑物用于本人居住的,可将没收的建筑物议价变卖给当事人。

当事人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回购被没收建筑物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建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没收建筑物议价变卖价格按评估价执行。按“有利处置、有效利用”原则对一次性全额缴纳回购款的实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当事人申请回购并签订回购合同的,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款的,按回购价的30%予以奖励;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内缴款的,按回购价的20%予以奖励;六个月以上至十二个月以内缴款的,按回购价的10%予以奖励;超过12个月缴款的,不予奖励。

(二)公开拍卖。具备公开交易条件的或当事人未申请回购,另有申请购买者达两人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按照国有资产拍卖有关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拍卖。

(三)有偿出租。当事人除没收建筑物外无其他住所、有回购意愿但因经济困难短期内难以支付回购款的,可申请租赁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用于居住,年租金参照市场价格收取。有偿出租房屋由十八洞国投公司统一管理,并负责收取租金,待当事人有能力付款回购时,再予议价变卖处置。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租期满一年并回购的,租金可等额抵减回购价款,期满后需续租的,重新签订出租合同,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续租后需回购的,续租的租金不能抵扣回购价款。

(四)统一管理。没收建筑物统一由十八洞国投公司管理和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变卖,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进行不动产产权抵押和转让。需权属变更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不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应坚持从严处置原则,由没收建筑物的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拆除。实施拆除前,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拆除。

第十二条 没收建筑物需要完善手续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完善用地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没收建筑物依法处置交易完成后,需要办理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在依法没收建筑物及其处置过程中,违法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阻挠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有关违法建筑物的没收处置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的监督、审计,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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