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花垣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6 字体大小:


近日,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花垣县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为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从中央到地方先后制定一系列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58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通知》(湘农办函〔2021192号)等。

据此,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服务站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花垣县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征求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上报县政府、县司法局审核。县司法局主要针对《实施细则》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了审查,县农村经营服务站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了完善。2023324 日,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 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期两年

二、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的意义和政策依据

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县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加,流转速度不断加快。制定适合我县实际的土地流转实施细则,对于引导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进一步落实“三权分置”的工作要求,也是加强流转行为监督管理的现实需要,更是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迫切需求。                                

《实施细则》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号)、原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58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通知》(湘农办函〔2021192号)法规及系列政策性文件。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824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明确实适用范围,明确县乡(镇)两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机构,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同时,明确流转土地实行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章流转合同管理,共2条。主要明确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签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以及委托流转的注意事项。

第三章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管理,共3条。明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程序;明确县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明确了审查审核的标准程序,按照分级审查要求“同一受让方在同一乡镇单次流转土地2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同一受让方在同一乡镇流转土地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审查审核”;明确申请审查审核受让主体应当提供材料

第四章 规范服,共2明确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鼓励引导流转双方在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开展土地流转交易业务。

第五章 风险防范,共7条。明确县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做好风险防范、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工商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要求;乡镇应当向双方提供规范的流转合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农地农用等要求;明确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逐户签订书面委托书或者流转合同严禁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承包方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六章 监督管理,1条。明确建立部门联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中“非农化、非粮化”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土地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七章 纠纷调处,1条。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实行属地管理,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3条。明确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流转管理参照执行,明确了《实施细则》的执行时限和花垣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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