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花垣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26
  • 文号:花政办发〔2023〕7号
  • 公开责任部门: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05-06
  • 统一登记号:HYDR-2023-01001
  • 登记日期:2023-05-06
  • 发文日期:2023-05-06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花垣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花垣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花垣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通知》(湘农办〔2021〕19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花垣县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本县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四条  受让方流转土地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第五条  流转土地实行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章  流转合同管理


第六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但应告知发包方。

第七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三章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管理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程序。审查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主体,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保障能力。

(二)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主体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规划等要求,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标准程序如下:

(一)审查审核标准。同一受让方在同一乡镇单次流转土地2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同一受让方在同一乡镇流转土地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服务)审查审核。

(二)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三)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四)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和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五)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条  申请审查审核,受让主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

(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六)守信承诺书;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第四章  规范服务


第十一条  坚持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并重,加强县、乡、村三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乡镇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在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公开交易、合同签订、流转资料台账、利益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功能,为流转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开展土地流转交易业务。原则上,除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土地流转业务外,其余土地流转业务均应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后进行交易。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大规模、长时间,以及整村(组)流转、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进行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支付风险。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费及其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年流转费、约定按年提前预付土地流转费,保障承包方权益。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鼓励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土地流转交易。

第十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农地农用,产业发展应当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规定。既要注重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又要防止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无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逐户签订书面委托书或者流转合同。

第十九条  严禁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承包方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部门联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分级审查”原则,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项目的跟踪审查、评估和年度检查,创造条件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应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管理效率。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中“非农化、非粮化”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土地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

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七章  纠纷调处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试行期两年。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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