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03
  • 文号:花政办发〔2022〕1号
  • 公开责任部门: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01-28
  • 统一登记号:HYDR-2022-01001
  • 登记日期:2022-01-28
  • 发文日期:2022-01-28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花垣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花垣县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等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我县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 农村和社区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为村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不得改变集体“三资”性质,不得侵犯集体合法权益。村和社区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集体的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收支凭证审查和承包合同的签定,并向上级反映财务问题。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成立农村(社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本乡镇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业务,代理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分管财务的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乡镇财政所所长兼任,各村(社区)设立一名报帐员。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履行村(社区)“三资”管理主体责任,乡镇纪委履行村(社区)“三资”管理的事前运行监督、事后违纪责任追究的监督责任,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县农业农村局为村(社区)“三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审计、指导和服务,加强离任审计和信访问题的重点审计。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内部监督等制度,如实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由乡镇开设银行专户代管,以村(社区)为单位设立财务会计帐目进行核算。会计资料按期整理后归档。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村集体资产入股、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资源投资收益,属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助,项目资金及国家单位和其他组织与个人对集体的扶持、补贴、捐助、奖励等其他收入。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向成员分配收益、误工补贴、救济帮扶专项支出、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事业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集体经济管理绩效奖励支出、集体经济产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等费用。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坚持以下原则: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七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组织本级收入,不准向农民(社区居民)乱收费、乱摊派;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票据根据“财综〔2010〕111号”文件要求执行,要做到票款相符,严禁以收抵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收入由拨款单位直接存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八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放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备用金最多不能超过2000元,且要按财务制度及时报账。

第九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预审通过后,才能按照财务报账程序进行报账。村(社区)集体资金在重大支出上都须经村党组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经集体讨论通过了的支出要在票据后面附会议记录复印件。

不超过2000元的支出,须有经手人签字、监事会审查盖章、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核后报乡镇联村领导签署意见、乡镇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超过2000元的重大支出(含救济帮扶专项支出、生产性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大宗设备购置、大型活动等),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科学决策,同时在票据后面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再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初审签字,经乡镇联村领导签署意见,再按财务报账程序进行,由乡镇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以上支出,需从农村“三资”监管平台在线审批, 便于上级部门和纪委监委通过“三资”管理平台对村集体账务行使有效管理、监督。

第十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必须每年进行定期清理、催收、清偿,严禁新增债务,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不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弥补收支缺口,未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擅自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举债新建工程,不准举债发放干部工资福利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在事前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务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生产资料,凡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村(社区)为单位,按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置时间等做好固定资产台账,定期盘点,增减变动时入账核算,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村(社区)集体资产的购置维护、报废及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履行民主程序,须经“四议两公开”的程序通过,报乡镇联村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涉及的资金收支要纳入账内核算,签订的经济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乡镇司法所审查后签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归档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村(社区)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村(社区)为单位,按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四至界限等做好集体资源台账。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实行竞争发包、签订协议和合同,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涉及的资金收支纳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账内核算。

第十五条 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处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等所有签订的合同,要统一编号和文本,纳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必须设立档案室。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三资”清查表(簿)及其他财务档案等,实行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财务公开。原则上每月1日、15日属报帐日,重要财务活动应及时逐笔公布,财务公开事项每季度在固定公开栏和“阳光三农网”进行一次公开,并在每月的主题党日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侵占、挪用、私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源的;恶意损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

(二)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

(三)不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工程竞争发包、资产、资源租赁或物资采购的;

(四)村(社区)集体收入不入账、“三资”不登记、私设“小金库”或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

(五)违规向群众筹资和分摊各种费用,套取、截留、挪用、抵扣涉农惠农资金的;

(六)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按规定移交会计档案,隐匿、销毁、丢失会计账簿、凭证及财务档案的;

(八)对审计结果拒不整改的;

(九)其它需要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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