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5-00247
- 文号:花政办发〔2025〕4号
- 公开责任部门: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9-04-07
- 统一登记号:HYDR-2025-01001
- 登记日期:2025-06-05
- 发文日期:2025-06-05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对《关于印发〈花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花政办发〔2024〕2号)、《关于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花政通〔2024〕2号)部分内容作了相关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对《关于印发〈花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花政办发〔2024〕2号)部分内容修改情况
(一)将第十四条中的:“成员为县政府办、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税务、纪委监委、审计、信访、项目所在乡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修改为“成员为县政府办、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税务、审计、信访、项目所在乡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八款“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部门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关于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花政通〔2024〕2号)部分内容修改情况
将“(一)限制燃放区域”中的“4.各乡镇:涉及古村落及大团寨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固定燃放区域,并加强宣传引导和现场管控。”删除。
现将修改后的《花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花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22〕8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要求,切实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按照“应收尽收、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我县行政区划内,农村集体土地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为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及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发布时间为准。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统计,被征地后家庭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计算公式为:家庭剩余人均耕地面积=(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历次耕地征地面积)÷本家庭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
第五条 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招用进乡镇集体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已按大集体、城镇小集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或已按知青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户或挂户人口;
(五)已在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身份(含临聘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保障对象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调度督办,统筹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按照“个人自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花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社区)进行讨论、初审。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花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初审)》。
(三)第一轮公示。《花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初审)》在村集体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四)复审。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
(五)会审。审查后将《花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复审)》及相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联合会审。
(六)第二轮公示。会审后的《花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会审)》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第四章 保障方式和待遇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关系在本县的,县人民政府在其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为其提供参保缴费补贴。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引导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县人社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
第八条 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及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以下简称“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截止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补贴年限为7.5年;年满40周岁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补贴年限为5年;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补贴年限为2.5年。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程序应当及时启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之日不在同一自然年内的,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年基准值核定缴费补贴额。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不明确的,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当年基准值核定缴费补贴额,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均不明确的,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当年基准值核定缴费补贴额。
本办法实施前,以上公告其中一个已发布,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未认定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身份认定并参保缴费后,以2023年基准值核定缴费补贴额。
第九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式。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式。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划拨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用地单位在申请发布征地预公告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一次性缴纳,保障费未落实到位的,县人民政府不予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单位缴纳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参照我县综合地价,结合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合理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如需进行调整缴纳标准,当年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下一自然年度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标准,并发布政府公告。本办法实施后,我县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70元/㎡一次性收取。
(二)政府划拨。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5%—20%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按年度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三)集体补助。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直接划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收入专户。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补贴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应开设财政专户,县人社部门应开设收支专户并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缴台账。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和征地补偿费中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纳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县人社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征收台账、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县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决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资金筹集和管理、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完善,调整缴费补贴的标准、年限和确定业务经办规程等重大事项。联席会召集人为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成员为县政府办、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税务、审计、信访、项目所在乡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联席会下设联席办,联席办设在县人社局,联席办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人社局局长兼任,负责联席办日常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政府办: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对相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县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负责将经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审核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信息通过基本养老保险系统,比对保障对象身份,核实其是否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招用进乡镇集体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是否以单位职工、大集体企业职工、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知青等身份参保;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参保登记、缴费补贴申报、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台账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保障对象身份认定等。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四)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主体、征地项目、征地协议、征地面积、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等审核;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负责年度征地资金收支和新增被征地农民人数预测算;负责建立全县被征地农民数据库,并规范档案管理交接;配合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
(五)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应纳入社会保障人数的核定;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审核;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
(六)县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年龄、家庭人口、迁进迁出等审核;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
(七)县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征缴。
(八)县审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审计工作。
(九)县信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信访维稳。
(十)项目所在乡镇: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发动、身份认定初审、复审及公示,开展参保缴费等;负责信访维稳。
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后,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自动丧失被征地农民身份,且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后,户籍转移出县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出的,可继续享受缴费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出的,自转出当年开始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缴费补贴未补贴完毕,改变参保身份以单位职工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改变参保身份当年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享受缴费补贴。跨险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因养老关系不在本县而尚未申报缴费补贴的人员,继续保留享受缴费补贴资格,养老关系转入本县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以当年收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为基数,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预算次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并据实保障。
第十九条 2022年6月20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用地单位应缴纳未及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州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为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民族习俗,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和公共停车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儿童福利院、敬(养)老院。
(五)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山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狮子头陵园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放区域和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
1.县城区:东起望城加油站,沿209国道新线,南至佳民村,沿319国道新线,西至原凉水井村和大营盘村交接处,延伸至花垣北高速公路口,北抵花垣河。
以上范围外延的村(社区)有:望城村、洞溪坪村、花桥村、佳民村、朝料村、城北社区(烽火村和新生屯村)、凉水井社区(凉水井和大营盘村)、兴龙社区(龙洞村、卡地村、园艺场、大冲村)。
2.十八洞景区:十八洞村(梨子寨、竹子寨、飞虫寨、当戎寨)。
3.边城茶峒景区:主要为景区的核心区域。东从边城镇人民政府,沿319国道至湘、渝、黔三省交接处,北至翠翠岛、从文广场、白塔。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限放区域内,春节(腊月二十四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清明节、国庆节(清明、国庆以国家法定放假时间为准,可燃放时间为每日6∶00至24∶00;除夕、元宵可燃放时间为每日6∶00至次日1∶00)。除上述时间外,一律禁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报花垣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燃放安全要求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专业燃放类产品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燃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监督管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属地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有权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0743—7212012)。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县及州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